“房屋征收”不等同于“房屋拆迁”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很多人容易混淆“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概念,更有甚者,将它们混搭成“房屋征收拆迁”或“房屋拆迁征收”。其实,房屋征收并不等同于房屋拆迁。

很多人容易混淆“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概念,更有甚者,将它们混搭成“房屋征收拆迁”或“房屋拆迁征收”。其实,房屋征收并不等同于房屋拆迁。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据此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取代了“房屋拆迁”,除了概念上的变化外,在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法律关系等多个方面,尽显优势:
1 法律关系更明确: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国家强制性,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原来房屋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违约风险更大。
2 实施目的更单一:房屋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定情形;而房屋拆迁的目的可以是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是单纯的商品房开发等纯获利目的。
3 征收程序更透明:房屋征收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必须征求公众意见,需要需要组织听证会,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等;而过去,房屋拆迁企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政府变向支持拆迁人拆老百姓的房屋,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4 评估机构更中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参与选定;而过去的拆迁评估由拆迁人指定,少数地方拆迁人与评估公司合并办公,人员共享,很难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
5 规范补偿更人性:房屋征收规范了补偿项目,明确了补偿标准,并要求征收单位有条件的提供住房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6 先补后搬更诚信:房屋征收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征收程序更加法制化;而过去的拆迁是先拆房子后补偿,有时资金不足房子拆了拿不到补偿款,有时候甚至拖几年拿不到房子或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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