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娃娃”事件责任人员的刑法适用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连云港的一个5个月大的婴儿被曝因使用抑菌药膏导致变成“大头娃娃”。

近日,连云港的一个5个月大的婴儿被曝因使用抑菌药膏导致变成“大头娃娃”。2021年1月17日,福建漳州卫健委通报,涉事的“益芙灵多效特护抑霜”和“开心森林一抹舒宝宝皮肤抑菌霜”两款婴儿霜系福建漳州的一家企业生产,经检测含超标的“氯倍他索丙酸酯”激素。目前,所有涉事产品均已召回,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毋庸置疑,此次曝光的“大头娃娃”事件性质之恶劣,践踏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拷问着人们的道德良知。可以肯定的是,相关责任人员已涉嫌犯罪。那么,此次大头娃娃事件的责任人员涉嫌什么犯罪呢?接下来,笔者谨就“大头娃娃”事件涉事的婴儿霜及涉案行为的法律定性作如下分析:
一方面,涉事婴儿霜属于药品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附则部分关于药品的定义中明确规定:“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湿疹、皮炎是儿童常见疾病,有一些婴儿霜标榜具有“止痒”、“消疹”、“去痱”等疗效。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如果涉事婴儿霜也标榜有类似的宣传疗效,则可以认定为药品的范畴。
另一方面,涉事婴儿霜属于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对假药和劣药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解释。涉事婴儿霜有可能属于假药,比如名义上是婴儿霜,但使用时根本不具备“止痒”、“消疹”、“去痱”疗效(包括原来有,但经变质、被污染后相关疗效丧失),这种婴儿霜就属于假药;涉事婴儿霜也有可能属于劣药,比如虽然具备宣传的“止痒”、“消疹”、“去痱”疗效,但其激素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涉事婴儿霜经检测含超标的“氯倍他索丙酸酯”激素,婴儿长期服用会出现停止发育、多毛、满月脸等症状,属于劣药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
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因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涉事婴儿霜在市场上流通,显然严重侵犯了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以及婴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涉事婴儿霜责任者,可能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最终定哪个罪名合适呢?
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罪名相比较而言,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般法条、一般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特别法条、特别罪。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原则上遵循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以特别法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论处;但基于罪责性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兼顾“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显然,一般情况下,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要比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些。再结合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这几个罪名都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故而,涉事婴儿霜的生产单位和有关责任者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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