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法律“撑腰”

来源: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离婚原因多种多样,家庭暴力行为是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的常见诱导因素。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离婚原因多种多样,家庭暴力行为是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的常见诱导因素。在文明法治的社会中,家庭暴力一方面危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秩序与稳定,家庭暴力绝不是“家丑不可外扬”的家务事,而是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家暴案件往往具有次数逐渐频繁、程度逐步加重的特点,因此,受害者在遭受第一次家暴后的反应非常关键,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遭遇家暴如何依法维权。
一、家庭暴力是什么?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二、法律对家暴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经过人民法院审查,一旦认定当事人具有家庭暴力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将面临离婚诉讼,即便施暴者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施暴方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人民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施暴方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其在分割财产方面也可能面临少分割财产,同时施暴方作为有过错方,很可能面临对方提起的损害赔偿的相关请求。
2.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触及刑法中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罪名。
三、遭遇家暴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一)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家暴总是在一次次的原谅中变本加厉,受害人需第一时间应做好自我保护。如果预感对方要动手打人,尽量避免与情绪激动的施暴人正面冲突,找到合适机会离开现场。家暴发生后,不要和实施家暴的人共处一室,第一时间离开现场,以免遭遇更严重的伤害。
(二)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1.面对暴力,可以向施暴者及自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让他们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心理辅导,及时制止家暴再度发生。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2.可以通过妇女维权热线12338进行求助。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遭遇家暴时应立即电话报警,避免出现更严重的侵害。报警时应准确说出所在地点及家暴行为等关键要素,做到有效报警。在不方便语音报警的情况下可以选择12110短信报警,如选择短信报警,请注意提前将短信提示音调至无声,避免引起施暴者察觉。
若施暴行为未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受害人可要求警察对施暴者出具一份书面的告诫书,对施暴者进行训诫教育,防止侵害继续发生。若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警方鉴定伤情,告诫书及伤情鉴定报告可作为后续维权或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证据材料。
(四)及时就诊及时就医
及时就医可避免身体出现问题影响日后的生活,且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后续家暴证据使用。
(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保护令应向法院申请,当受害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对象除家庭成员以外,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可有效避免受害人遭受新的伤害。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申请人不想离婚的情形下,仍可以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提交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类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
(六)向人民法院起诉
很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长期的受迫害环境下可能将自己的遭遇当作是稀松平常的施暴者的坏脾气,但是受害者每一次的沉默不语和无谓的原谅,都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有暴力倾向的人难以悔改,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受害人最应该做到的还是远离具有暴力行为的人。离婚比保持不健康的婚姻会更有益,果断放手,不再沉默,便是新生活的开始。
四、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生活中,我们发现受害人常因“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不忍家庭成员遭受法律制裁、惧怕施暴者报复、保护家人及朋友人身安全和经济能力不独立等种种因素,在被施暴后选择忍让,不向外界求救,也缺乏第一时间保留固定关键证据的专业能力。家暴案件具有言辞证据的不稳定性和伤痕的易丧失性,事后即使受害人反悔想寻求法律救济,却因缺失基本证据而错失维权的依据。所以,面对家庭暴力时,应树立即刻取证意识,注意保存、收集证据材料,积极做好第一时间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可以作证据使用的材料如下:
(一)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1.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施暴人的讯问笔录、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2.公安机关对施暴人出具的告诫书。
3.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4.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二)双方用人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求助记录、投诉记录等。
(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提请注意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对方的家暴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有力证据。
(四)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如家庭暴力已经发生,建议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五)与施暴者及近亲属之间的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和即时通讯信息等。
(六)施暴人曾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等。
如果施暴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施暴人写保证书等,保证书应明确具体时间并要求施暴人签字、捺印。
(七)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八)受害人的陈述。
家庭暴力能否成立及获赔,“即刻取证”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收集证据仅是具体方法,更为重要的是,遭遇家庭暴力时我们要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及其违法性质,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请摒弃“忍一时风平浪静”的观念,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坚决对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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