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主播小张于2018年10月开始在某直播平台当主播,期间因小李在直播间刷了十万左右的直播间礼物而与小李相识。后张、李二人达成合意在另一直播平台设立账户经营,并以小张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用于和平台结算收益。
2019年4月,小李得知小张想要买车,表示自己可以通过特殊渠道以市场价五折买到汽车,于是小张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李3万元汽车购置费。同年9月,小张经小李邀请出去游玩,小李在游玩期间又利用“优惠购车骗局”诈骗两位受害人小A和小B。
二人游玩回来后,小张因对小李请他出来做主播但又无法兑现待遇而与小李产生争执,加之其给付小李汽车购置费后迟迟不能拿到车,于是小张从两人合伙直播的收益账户中扣除了3万元的购车款及合伙期间的工资,并将剩余款项打给小李。此后,双方再无联系。
2021年年初,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为由传唤小张,认为小张与小李交往甚密,小李诈骗小A、小B时与小张在外一同游玩,且二人具有共同收益。小张大呼冤枉,称自己来到公安机关后才得知小李多次实行诈骗的犯罪事实,但仍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小张被刑事拘留的通知书送至其父老张手上,老张火急火燎地赶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以王鼎钧律师为总负责人的刑事辩护团队迅速就该案展开激烈讨论,最后得出“小张被指控的涉嫌诈骗罪名不成立”的结论。
律师认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客观两个方面。
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嫌疑人使用欺诈手法骗取受害人的钱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在本案中,小张对小李实施的诈骗行为毫不知情,又何谈犯罪故意?且本案并无客观证据表明小张参与了小李在西安的诈骗行为,小李所骗取的资金也并未流入小张的手中。
小张与小李虽然确实有共同收益,但该收益资金为小张直播合法所得,与诈骗行为并无关联,且小张在划拨公司账户内的款项时仅扣除了自己应得的工资及小李“骗取”的3万元汽车购置费用。上述一系列行为足以表明小张并未参与实施诈骗行为,也正因小张缺乏犯罪的主观意图且客观上并未实施诈骗行为,本案同样也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须具备三个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
在公安机关报检察院批捕阶段,经过律师及受害人亲属的不懈努力,检察院最终对小张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书。其后,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小张父亲与小张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小张受骗付给小李3万元后,父子二人多次与小李协商及催促小李落实购车的事实。即小张在小李诈骗他人期间仍处于受害者的状态,不可能参与实施诈骗他人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收到这一证据后,经过研究决定就小张涉嫌诈骗一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律师提醒
常见的诈骗套路如下:
(1)刷单套路:通过qq群、网络小广告推广“刷单付佣返本”的生财之道来吸引目标群体,刷单前期以蝇头小利相诱,让受害人误以为真,刷单后期诈骗犯直接跑路,受害人血本无归;
(2)福利回馈:宣称因XX活动或XX特殊日子举办福利回馈活动,即要求受害者向诈骗犯直接转账,转账后即可获得双倍甚至三倍转账金额的回馈。收到转账后的诈骗犯潇洒远去,受害人原地傻眼;
(3)充值活动:向受害人宣传“参与XX充值优惠活动并邀请好友即可获取双倍甚至三倍充值金额返现”的活动宗旨,在受害人首次转账后,一次又一次地要求受害人增加充值金额以获取参与“邀请好友返现活动”的“拉人”资格。受害人起疑心后,诈骗犯直接提供拉黑删除微信好友一条龙服务,消失无踪。
无论是上述三种常见诈骗套路,还是小张因结识“刷礼物”的老板而放下戒心偏听偏信的故事,实则都是为了给大家敲响警钟:在诈骗案日渐增多、诈骗犯日渐猖獗的今天,我们必须秉持着“小便宜不贪不占”的原则,向诈骗犯say no!
主播收十万礼物反受骗,竟险些以诈骗罪被判刑?
作者:王鼎钧 韩佳君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主播小张于2018年10月开始在某直播平台当主播,期间因小李在直播间刷了十万左右的直播间礼物而与小李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