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冠疫情,在中国不可抗力证明是否必须由贸促会出具?
中国国际贸易贸促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但贸促会不是出具该证明的唯一机构。不可抗力证明的出具机构,首先应由外贸合同或投资合同进行约定,如贸促会、行业协会、公证机构等均可。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在诉讼、仲裁情形下,建议选用公证机构、贸促会,并经认证程序;在非诉讼、仲裁情形下,相对灵活,建议选用合法的、权威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当然,在此情形下,受新冠疫情影响地的相关新闻报道、政府命令等,也可以作为证明。根据国际惯例,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由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当地国际商会或行业协会出具。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选用何种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其前提是:不可抗力与不能履约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2019年,新冠疫情爆发前,中国某企业向境外某企业采购一批设备/水果,现正在生产/准备过程中,外方是否可以适用新冠疫情,延期交货?
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主要是中国企业。在进口法律关系中,中国企业的义务,主要是付款,而付款一般是不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没有资金实力,则另当别论),一般不能因单纯付款的原因而免责。
根据外贸合同所适用的外贸术语,如系CIF、FOB、FAC等,离岸风险即转移。但是,如果因新冠疫情的影响,当地政府对来自中国的船舶、飞机、火车等采取了入境或出境管制措施,无法装货,则境外企业可据此延期交货。
境外企业在交付货物的过程中,如需中国企业派员赴境外进行装货前验收,如新鲜水果、复杂设备等,而该国因新冠疫情,对来自中国的居民临时采取了入境管制措施,无法装货前验收,则境外企业可据此延期交货,除非中国企业放弃装货前验收。截至2020年2月9日,有120多个国家就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采取了不同的入境管制措施,应提前了解。
另外,如果境外因新冠疫情的输入,导致境外企业人力、原材料供应困难而不能正常生产,则当然可据此免责。
三、境外投资者是否可以援用新冠疫情,暂缓向中国境内投资?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新冠疫情系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本着对中国采取疫情防控举措的肯定态度,WHO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
如上所述,境外投资者单纯的货币出资义务,一般是不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没有资金实力,则另当别论),投资方一般不能据此不出资或暂缓出资。目标企业,既包括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利好的企业,如医药、医疗、医院类等,也包括不利好的企业,如住宿、餐饮、旅行社、线下培训类等。同一新冠肺炎疫情事情,不能利好时,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利好时,就属于不可抗力。笔者认为,对于受疫情影响而不利好的企业,此时,恰恰需要投资方如期以货币投资或增加货币出资,以解决经营困难,而不是所谓的及时止损。本次新冠肺炎、2003年的非典,与2008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具有本质区别。
受疫情影响,而暂时或永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属于终止合同的范畴,而不是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的问题。
四、新冠疫情下,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医疗设备/医用物资,被中国当地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中国企业能否免责?
根据国际惯例,一般来讲,政府行为本身就属于不可抗力,属免责的事由。中国企业向境外据以出资的是医疗设备/医用物资,对于境外标的企业至关重要,甚至是不可替代的,如因新冠疫情被依法征收而不能出资或不能按期出资,则应适用不可抗力。被征收的医疗设备,如果是种类物,则中国企业可另行在商定的时间内采购,继续出资,但免于承担延期出资的违约责任;如果是特定物,将直接导致出资不能而免责,但也因此而导致合同的终止。
如果系征用,在新冠疫情征用期满后,中国企业可另行在商定的时间内继续出资,但免于承担延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五、新冠疫情下,滞留境外,无法参加股东大会,能否远程参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新冠疫情下,股东滞留境外,无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包括远程方式,经合法登记,股东可以远程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虽未作出约定,但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确认,股东大会采用远程方式或现场、远程方式召开,未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未影响参会及股东行使参与权、质询权等股东权利,亦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且股东已经合法登记的,可以远程参加股东大会。
涉外篇: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法律知识问答
作者:陈红岩 刘莹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新冠疫情,在中国不可抗力证明是否必须由贸促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