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性质何为?违约金or法定孳息?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实践中,借款人若逾期未清偿借款,出借人通常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实践中,借款人若逾期未清偿借款,出借人通常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因此,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但是关于逾期利息性质何为,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案例:
某甲与某乙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本金、利息标准、借款期限,还约定:某甲以其名下一处房产设定抵押,抵押物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对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某甲如果不按期还款,除了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还需要加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记载的担保债权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由于某甲未能按期还款,某乙遂要求某甲偿还本金、利息、逾期利益以及违约金,要求就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对某甲名下的抵押房产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甲提出异议,认为抵押权范围不包括逾期利息。
在上述案例中,逾期利息的性质是否属于利息,影响着抵押权的担保范围,进而影响着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观点一: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首先,借款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导致出借人本应获得的资金利息无法获得,因此将逾期利息认定为法定孳息具有合理性。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据此规定,逾期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本金的法定孳息,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也应当属于利息的范畴,应当纳入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观点二:逾期利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首先,考察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本意。某甲和某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息,实质上是出借人让渡了一定时间的资金给借款人,从而获得利息收入;相对而言,借款人则是为了取得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而支付出借人相应的利息。换言之,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是资金在这段时间的价值,价值就体现为利息。而法定孳息则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如果认定利息属于本金的法定孳息,与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本意不符;逾期利息,也更不应当认定为本金的法定孳息。
其次,考察逾期利息的功能。虽然逾期利息的表述中含有“利息”字样,但是综合考量逾期利息的性质,逾期利息是因为逾期偿还贷款所产生的罚利息,金融机构又将逾期利息称作罚息,由此表明了逾期利息对于逾期付款行为的惩罚目的和功能。
再次,结合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某甲和某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结合逾期利息的性质,应当将其理解为违约金。
小编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判断逾期利息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由于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借款逾期后违约责任的形式进行了约定,则无论违约金的金额是否明确,逾期利息应当属于违约金。相反,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借款期内的利息标准和借款期外逾期利息标准分别作出约定,则逾期利息仍然可以作为当事人对借款利息计算标准的自行约定,虽然文字表述上采用了“逾期利息”的字样,但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利息。回到本文案例,由于合同已经明确将逾期利息确定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之一,因此应当认定该逾期利息属于违约金。结合《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规定,利息和违约金之间为并列关系。由于某甲和某乙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范围仅记载“主债权及利息”,因此,不应将具有违约金性质的逾期利息扩大理解为“利息”,从而纳入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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