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聚焦
黄某、李某、死者张某系同学,三人一同自驾旅行,途中轮流驾驶小型客车(车主为李某),在黄某驾车时发生侧滑,与相向而来大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型客车上乘车人张某死亡、黄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全部责任。死者张某之妻王某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李某共计赔偿658568元。
法院裁判
各当事人对王某主张的658468元损失无异议,李某作为自驾游成员的赔偿责任不因作为车辆管理人无过错而免责。判决被告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53927.6元,判决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98770.2元。
律师分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损失是否应由黄某、李某、张某三人分担,若分担,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从本案实际情形来看,三人属于行为松散但有一定组织和计划的自驾游。三人在出行前没有进行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黄某为所驾车辆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并非无偿帮工。李某与张某亦均为自驾游过程中黄某所驾车辆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黄某驾驶车辆时李某与张某均未提出反对,故三人应当承担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黄某驾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及时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张某与李某系自驾游成员,在自驾游活动中受益且未对黄某违规驾驶行为作警示和提醒,故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驾驶人员的责任承担减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以上条文来看,受益原则是受益人为利益提供者进行适当补偿而规定的。
从整个活动来看,自驾游成员均为整个过程的受益者。虽然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自驾游成员因驾驶人员过程致人受损而适当补偿的规定,但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在案件中适用受益原则,更有利于公序良俗的维持。因此,适当减轻驾驶人员的赔偿责任,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更符合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
自驾游时发生车祸,乘坐人是否需共担责任?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聚焦 黄某、李某、死者张某系同学,三人一同自驾旅行,途中轮流驾驶小型客车(车主为李某),在黄某驾车时发生侧滑,与相向而来大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型客车上乘车人张某死亡、黄某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