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彩礼金额越来越高,为给付方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要求,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征集筛选一批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让彩礼归于“礼”,推动移风易俗,助力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案例四
田某乙、王某甲等与马某甲、撒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的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属于彩礼,应纳入彩礼返还的范畴
【基本案情】
马某甲与撒某甲系母子关系,田某乙、王某甲系田某甲父母。撒某甲与田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3年8月订婚,于2023年11月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因产生矛盾未能及时化解,共同生活仅21天便开始分居。撒某甲家向田某甲家给付彩礼34万元、见面礼1万元、价值4万余元的黄金首饰及手机等;田某甲家向撒某甲家给付见面礼5000元、价值10500元的黄金首饰,转款14400元,陪嫁床上用品和电动车。撒某甲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乙等人返还彩礼。
【裁判理由】
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甲、撒某甲给付田某乙、王某甲以及田某甲的现金、首饰、手机等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价值较大,应认定为彩礼。对购买衣物及在订婚、结婚仪式前购买的礼品、宴请等支出,应视为二人为增进及联络两家感情而产生的消费,不宜认定为彩礼,亦不应从返还彩礼数额中扣减。撒某甲与田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同时考虑到田某甲陪嫁的支出,应从彩礼中适当扣除,法院最终确认由田某甲等向撒某甲等返还彩礼28万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彩礼是男女双方按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一方交付另一方的财物,除了一次性给付的大额现金本身属于彩礼外,对于明显带有“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财物”且价值较大特征的金银首饰,也应认定为彩礼。
田某乙、王某甲等与马某甲、撒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作者: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彩礼金额越来越高,为给付方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