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 网购第三方平台或要承担更严格责任 | 原创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5年10月1日,被评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在新修的《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我所江欣律师就此进行了解读。

2015年10月1日,被评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在新修的《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我所江欣律师就此进行了解读。
对网购第三方平台的主要规定
一是网购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网购第三方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消费者通过网购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购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购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网购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和已经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对接,重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网购第三方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另一方面填补了网购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的空白,将食品安全监管的领域从线下监管延伸到了线上。
笔者注意到,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法院裁判网购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的情形少之又少。通过笔者对法院裁决案例的分类收集并分析,总结出如果需要网购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主要看网购第三方平台是否履行了以下三个义务:
担责与否关键看是否履行了以下义务
第一、是否履行其法定披露义务,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先行赔付。
第二、是否履行基本监管义务,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入网经营的实名登记的事先审查义务及对非法商家的及时处理的事后监督义务。
第三、是否履行承诺义务,即“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除去上述三种情形,网购第三方平台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笔者提醒那些通过网络交易购买食品而产生责任纠纷的消费者,如果想要网购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需收集好上述的相关证据。
《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网购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有可能作为“十倍赔偿”的承担者,这无疑对于网购第三方平台的经营是一种警示。网购第三方平台也应当加大对乱象丛生网络食品销售的管理,在任何领域都不能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法外之地。
律师简介:
江欣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江欣律师本科学习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擅长食品安全方向的法律事务,能够很好的为食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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