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6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被告张某某向法庭虚构送达地址。庭后,张某某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并撕毁笔录,欲携笔录离开法庭时被法官和法警阻止。面对审判长的训诫,张某某态度强硬,拒不交出笔录,并威胁要举报法官。
处理结果
南开区法院认为,张某某公然撕毁笔录,藐视法庭纪律,其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对张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司法拘留期间,法院考虑张某某真诚悔过、深刻反思,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自觉维护庭审秩序,以妥当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藐视司法权威、妨害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庭审笔录等各种诉讼文书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案件事实以及审判程序的重要物质载体,亦是司法权威的实物象征。无故撕毁笔录,不仅侵害了各方当事人权利,更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性质恶劣。对张某某公然撕毁笔录的行为给予司法惩戒,有效维护了司法尊严,彰显了司法权威。
赵某某、王某某殴打、威胁执行法官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因赵某某未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依法受理温某某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赵某某的住址向其送达执行文书未果。同年5月16日,执行法官根据温某某提供的线索,与3名执行干警到某小区对赵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赵某某矢口否认自己的身份。在场的案外人王某某亦谎称不知道赵某某去向。后赵某某突然情绪激动,挥拳扑向执行法官,将执行法官鼻梁、手指打伤,执行干警遂对赵某某采用警械控制。此时,王某某从厨房拿出刀,威逼执行干警解开对赵某某的警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随后,在平坝区公安局的协助、配合下,赵某某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在赵某某、王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赵某某家属与申请执行人温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按协议代赵某某将义务履行完毕,取得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的谅解,案件执行完毕。
处理结果
赵某某因妨害公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平坝区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王某某因妨害公务被平坝区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平坝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认定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明知法官正在执行公务,仍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并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殴打、威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惩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进一步推进,有必要对殴打、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制裁,让那些随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失去生存的土壤。
邢某某侮辱、诽谤、诬陷法官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安某某、许昌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邢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先后多次通过发短信方式侮辱、诽谤、诬陷承办法官,包括“早上出门被车撞死……”“问候你全家……”“接受被告的贿赂,枉法裁判……”等内容。经法官判后答疑,邢某某仍然固执己见,毫无悔意,继续诋毁审判人员,挑战司法权威。后邢某某就民事案件提起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结果
禹州法院认为,邢某某多次以侮辱、诽谤、诬陷法官的方式发泄对裁判结果的不满,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邢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履职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务时不被非理性当事人纠缠、阻碍、侵害,维护法官的人格尊严、职业尊荣,是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法官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结果的过程,当事人应理性对待审判活动的客观性和诉讼风险。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不满裁判结果,为宣泄个人情绪,将原本应当自行承担的诉讼风险转嫁、迁怒于法官,诽谤、谩骂、侮辱、恐吓法官,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等各种侵害法官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法官的身心健康,更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其人格尊严是司法权威的具体化,当事人是否尊重法官,不仅关乎法官的个人尊严,更关乎司法权威和法治底线。本案中,法院敢于为依法履职的法官“撑腰”,依法对邢某某实施司法拘留、罚款措施,既彰显出维护法官权益、尊重法官职业尊严、尊崇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通过加大对妨碍司法人员正常履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力营造维护司法权威、崇尚文明维权的法治氛围。
张某暴力阻碍执行被拘留、罚款案
处理结果
2020年3月,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张某态度极其恶劣,拒收相关文书,并扬言无论如何都不会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执行法官再三对张某进行教育,强调其不履行生效判决和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后果。张某仍置之不理,不停辱骂、威胁、推搡执行法官,要求法官删除所拍摄的视频资料,并动手抢夺执法记录仪,导致执法记录仪被毁坏。经过严肃批评教育,释明利害关系,张某表示深受教育,已明白“赖”不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场为其不理智行为向执行法官道歉,并写下悔过书。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托里县法院认定,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定的义务,辱骂、威胁执行人员,损坏执法记录仪,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决定对张某罚款5000元、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尊重法律,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张某予以处罚,体现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义务、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行为的否定态度,也是在司法活动中遵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通过这样的司法活动,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权威。
以案示法,向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说“不”!案例选编(七)
作者:人民法院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张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6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被告张某某向法庭虚构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