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的救济手段——债权人撤销权

来源: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是通过直接起诉债务人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以实现,但强制执行并不代表债权能够得到百分百受偿。债权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债务人名下是否有足够多的财产可供执行。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是通过直接起诉债务人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以实现,但强制执行并不代表债权能够得到百分百受偿。债权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债务人名下是否有足够多的财产可供执行。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实现债权。
01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源在《民法典》第538条—第542条。通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民事权利。
02 哪些属于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
《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了“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七种可被撤销的情形。在适用上,可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必须是实施了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至于债务人放弃赠与、放弃受遗赠等行为因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故不得被撤销。
03 影响债权实现的判断标准
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允许被撤销。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按“债务超过说”进行判断,具体而言,需要把握两个时点:其一是债务人在实施财产行为时,其剩余责任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其二是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已陷入无资力状态,无力清偿债务。两个时点标准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04 是否需要证明债务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务、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即无需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债务人实施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在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可。而债务人在实施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等有偿行为时,需要以债务人存在恶意为行使要件。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的落脚点在于判断债务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此外在主观上,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不需要考虑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受让人是否有过错均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但在有偿处分财产行为时,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的事实。
05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债权人只能在自己未能受偿的债权数额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是可分的,如债务人将三套房无偿赠与给第三人,债权人撤销其中一套房屋的赠与即能实现债权的,则只能撤销一套的赠与。同时,因为债权人撤销的是债务人的行为,故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是不可分的,则即便债务人赠与的财产远大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得以撤销。如债权人未能受偿的债权额为100万元,而债务人无偿赠与第三人的一套房屋市值为500万元,债权人仍得以100万元债权撤销债务人500万元房屋的无偿赠与行为。
06 律师费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540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其中也包括了为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律师费,故在诉讼请求中可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律师费。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