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裁判文书号:(2019)苏01民终11218号民事判决书
2019年3月1日,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填写已婚,于当月5日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试用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
员工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2019年5月16日,员工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员工“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2019年5月22日,员工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员工仍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员工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员工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2019年6月3日,员工与妻子去日本旅行后,于6月11日返回公司上班。
当月12日,公司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员工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员工诉请一审法院处理。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在2月22日领取结婚证,3月5日入职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公司在员工提交的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员工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员工休婚假的法定权利。
其于以上事实,本案员工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作出员工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其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因此,公司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向员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二审法院也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
法律 分 析
本案中,员工能在入职后享受婚假,是因为满足几个合理条件:
1、入职时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
2、入职登记时如实填写婚姻信息。
3、已向公司申请休婚假。
婚假是法律规定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的权益,因此公司也没有权利拒绝员工婚假申请,员工的旷工也自然不成立,公司不能按照规章制度来将其合法解雇。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在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领取结婚证但未享受婚假的职工能否申请婚假。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但是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合理性,从而在公司制度层面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员工入职前领取结婚证,入职后能否再享受婚假?
作者:陈彬来源:公司法探

案 情 简 介 裁判文书号:(2019)苏01民终11218号 民事判决书 2019年3月1日,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填写已婚,于当月5日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