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进度缓慢,影响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协商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从今天起,我将开启一个新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专栏,取名为“前车之鉴”。

从今天起,我将开启一个新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专栏,取名为“前车之鉴”。“前车之鉴”主要是用于记录我所见、所闻甚至亲身经历过的,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疏漏或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以避免这些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再次出现,或避免这些问题在我承办的案件里出现。
有同行说,这些曾经出现的问题应该“偷偷的进行自我消化”,如果拿出来讨论和评析,让客户看到了会产生一种不靠谱的感觉。我能理解这么说的出发点,但我并不认为把这些问题“藏”起来会是好的解决方法——如果我们不把这些曾经出现过的错误和疏漏拿出来批判,那么它们就有可能再次出现,甚至不被认识到(是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前车之鉴”专栏中所写的每一篇文章主题,并非都是真实曾经发生过的事情,有一些则是我自己觉得“容易出现”的疏漏或问题,发表评论也仅仅作为自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一篇文章,我想讲一讲审查起诉阶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阅卷效率低,使得与检察官的认罪认罚协商受到影响。
阅卷效率需要提高其实是刑事律师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原因有多个方面。
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随即会进入到批捕后的侦查羁押阶段。在这个时间段里,律师能做的事情其实非常有限,一般是会见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事实、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文书提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批捕机关,再或者是联络被害人争取刑事和解、谅解(当然如果案件中并不存在被害人,那就没有这些事情了)。
而批捕后的侦查期限非常漫长,往往长达两个月,甚至有的案件情况复杂,上级检察院还会批延,那最后就不止两个月了。
因此,在这个时间段内,辩护人的工作节奏相对于批捕前的37天而言是比较慢的。
然而,如果这种(相对)慢节奏的工作状态持续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就会对办案质量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在过去,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律师需要阅卷、摘卷、约见检察官面谈案件情况(甚至不止一次)、递交法律意见书(甚至不止一封),时间非常紧张。
近些年来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政策,律师自然要就“是否认罪认罚”、“如何认罪认罚”的问题同嫌疑人和检察官沟通,这便使得原本便不宽裕的审查起诉时限变得更加捉襟见肘。
想要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取得好的结果,离不开律师对案情的全面了解。而只有细致阅卷,才能充分的了解、掌握案情,这也才会有同检察官协商量刑建议的素材和条件。试想,如果律师卷也不看(或者不仔细看)就跟检察官去谈认罪认罚,在小案件尚且可能会对案情有所遗漏,在案情复杂、同案犯人数众多的案件中只能被“开价”而没有被“还价”的余地。
举个例子:在共同犯罪中,律师不仅应知悉“己方嫌疑人做了什么”,还应当了解“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做了什么”。而实践中,有的律师为了尽快拿下认罪认罚,粗略的看了两眼案卷,大致了解己方嫌疑人的情况,而对同案嫌疑人情况一无所知,便草率约见检察官协商认罪认罚事宜。而当对量刑建议存在异议时,经过充分阅卷和案情整理的检察官对案件信息信手拈来,便会使得律师在协商中陷入完全的被动状态。
当然,反过来说,如果律师在认罪认罚协商之前,就已经相对详细的掌握了案件情况,那么无论是递交法律意见书,还是进行认罪认罚协商,都会更有针对性和准备性,发表的辩护意见也更容易被检察官所采纳和认可。
审查起诉对于控辩双方而言其实是公平的,律师和检察官都有且仅有一个月的时间,检察官的优势无非是在审查逮捕环节便接触了部分案件证据,在时间上比律师充裕那么一点点。但检察官一年的办案量比律师多太多了,因此总体来说,时间不足的压力对于检察官来说恐怕会更大一些,如果律师能在摘卷的过程中效率质量两手抓,那么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取得主动权并非不可能。
结尾跟大家聊个题外话,这一两年来“团队化”的趋势在律师行业越来越明显,放在我们今天所讨论的问题中也有其道理:在相对复杂、同案犯较多的案件中,只有结构合理、人事稳定、分工明确的刑事辩护团队才有可能实现摘卷效率和质量的统一,以致在重要的诉讼环节,譬如认罪认罚的协商中为嫌疑人争取到更好的处理结果,这或许也是“团队化”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重要价值的一个侧面体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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