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联电子涉嫌虚假陈述事件的法律分析与损失计算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因宣布切入钙钛矿赛道,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奥联电子成为明星股,39个交易日股价翻2倍之多。2023年2月21日,大牛股奥联电子股价突然闪崩,短时间迅速下跌并收盘跌停,广大投资者错愕不已,损失惨重。

因宣布切入钙钛矿赛道,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奥联电子成为明星股,39个交易日股价翻2倍之多。2023年2月21日,大牛股奥联电子股价突然闪崩,短时间迅速下跌并收盘跌停,广大投资者错愕不已,损失惨重。
本事件起因是,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公告提及,上市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奥 联光能主要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其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制备、销售等。随后,公司股价开始快速上涨。
2月10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奥联电子发出关注函。函中提及,需补充说明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作研究成果等。

2月13日,奥联电子公告发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其中陈述道,“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
2月21日,中国华能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华能清洁能源研究院”上发布公众号文章《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声明中指出,该公司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合作协议、技术交流和业务往来。其公告中胥某简历中有关华能清能院的描述严重不实。胥某未曾受邀到访华能清能院,也未曾参与华能清能院钙钛矿中试线的任何设备调试和工艺研究,本公司与其个人亦无任何业务往来。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等相关事实,且文中“16.8%”的认证效率数据为杜撰数据,与该公司认证数据不符。

当天,奥联电子股价从+6%快速跳水并最终-20%跌停收盘。

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 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奥联电子公告中涉嫌虚假陈述的不实信息主要是自然人胥明军的履历部分。因此,判定其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核心问题是,胥明军的履历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我认为应当属于,理由如下:
其一,胥明军的履历是深交所关注函重点询问的问题,应当属于重要信息。
其二,奥联电子作为跨界介入钙钛矿领域的新玩家,胥明军一直被认为是其钙钛矿项目的关键先生,胥明军的个人履历应当属于重要信息。
其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应当认为虚假陈述内容具有重要性。奥联电子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股票价格下跌26个百分点,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应当认为属于重要信息。
因此,奥联电子的上述公告信息构成了虚假陈述中的虚假记载,应当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如何确定损失?
虚假陈述定损有三个比较重要的时间点,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虚假陈述实施日:
法律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信息披露文件或相关报道内容在教育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在本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14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因此投资者损失为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的平均价减去基准价格再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然后加上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即是投资者受到的虚假陈述损失。
本起事件里,上市公司不尽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虚假记载重要信息,是导致投资者产生重大亏损的主要原因。因此,建议在2月14日至2月21日上午11时之前买入奥联电子并持有至2月21日股价暴跌前的投资者可以在十个交易日确定好基准价格后计算好自己的损失金额,通过诉讼,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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