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三十八期,敬请关注。
咨询类别:公益诉讼检察
咨询人: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 茅诚懿
咨询内容:对于在食药品领域,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解答专家林仪明:食药品领域提起公益诉讼,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条件。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赋予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社会风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更能够有效遏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进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次,从法律条文来看,侵权责任法在被告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权利主体的特定民事权益时,采取有损害才有赔偿的原则,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承担侵害不特定多数人——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此时在有法律明确时,没有实际损失同样可以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基于法律规定的预防原则,对“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适度扩大了可诉范围。《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关于食品药品领域案件范围则规定“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样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限。
【检答网集萃38】问题一:对于食药品领域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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