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俗话说得好,冤有头债有主。“宜宾首富”遭绑架后被胁迫杀人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后,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成为大家讨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此前在国内也曾出现过类似案件,但在定性上存在一些争议。
案情
据《成都商报》报道: 2015年11月11日凌晨,被民间称为“宜宾首富”的宜宾伊力集团公司董事长章某某向警方报案称,他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一亿元的巨额赎金。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争议焦点
宜宾首富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胁迫杀人的人应当受刑责追究,但可以免除处罚。被胁迫犯罪,也只是被强迫而已,做不做仍是自己的选择,比如被胁迫杀害一人,对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去杀人,自己的生命还不一定就会失去,因此,被胁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被胁迫者,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胁迫者,是犯罪分子用武力强迫其服从的人,也就是说,被胁迫者在犯罪过程中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做,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其罪行应全算在胁迫者的身上。
本所律师观点:同意第二种
一、宜宾首富与4名犯罪嫌疑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谁应该对陌生女子被杀害负责,4名犯罪嫌疑人无疑是主谋,肯定要担责,如果要宜宾首富承担杀人罪的法律责任,那就是共同犯罪的问题。而共同犯罪就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很显然宜宾首富与绑架他的4名犯罪嫌疑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宜宾首富的帮助行为与陌生女子的被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性
本案是一起绑架杀人案,其主犯必是4名绑匪者,而宜宾首富章某某的行为只是一个“帮助行为”。
判断一个“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看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性。本案中,宜宾首富虽然被逼参与了杀害陌生女子,但他的行为只与该陌生女子的死亡产生物理上的因果性。换句话说,他只是绑匪杀人的工具,根本没有法律上的因果性。事实上,如果宜宾首富不按歹徒的要求去做,他们俩人都有可能被杀害。
何为法律上的因果性?
在本案中,宜宾首富的行为与陌生女子被杀害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性是指:如果没有宜宾首富的帮助行为,一是4名犯罪嫌疑人根本不会产生杀害该陌生女子的犯意;二是4名绑匪他们自己无能力将她杀死。而在本案中,这两者都不存在。因此该陌生女子被杀害与宜宾首富的帮助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性。就像过去判官判决某某人死刑,具体执行却是刽子手执行,你就不能因此说是刽子手杀害了某某人,所以宜宾首富不构成犯罪。
三、从社会效果看不宜追究宜宾首富章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对4名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而对宜宾首富的行为不予刑法追究,将会产生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会极大地减少绑架且逼人杀人此类犯罪的发生。相反,如果对宜宾首富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可能造成被绑架被勒索的受害人以后发生此类案件有所顾忌而不敢报案,那么绑匪的阴谋就可能得逞,此类案件也必然增多。
宜宾首富遭绑架后被胁迫杀人 该当何罪?
作者:尹成林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导读:俗话说得好,冤有头债有主。“宜宾首富”遭绑架后被胁迫杀人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后,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成为大家讨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此前在国内也曾出现过类似案件,但在定性上存在一些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