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能否减刑?

来源:刘彦成律师

文章摘要
“本来有减刑的机会,但减刑就要认罪,这是我无法接受的。我宁肯不减刑,也不能认罪。

“本来有减刑的机会,但减刑就要认罪,这是我无法接受的。我宁肯不减刑,也不能认罪。”
坚持申诉五年多之后,曾因强奸罪获刑三年的小邸终于等来法院判决——2023年10月10日,河北唐山市中院再审改判他无罪。
2018年6月1日,滦南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小邸提起公诉。
法庭上,小邸拒不认罪,称自己没有强迫女方,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不构成强奸罪。
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邸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2018年12月29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小邸上诉。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邸说,服刑期间,他坚持不认罪,一直让家人为他申诉,2019年11月28日,唐山中院驳回了小邸及其家人的申诉。小邸家人不服,于2020年下半年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21年2月28日,整整服刑三年后,小邸刑满释放。
上述案例被多家媒体报道。
今天要探讨的问题是,不认罪可不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七十八条: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因此,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减刑的前提条件。
怎样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相信大家对这点应该没什么异议,在过去若干年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执行的。
既然不认罪,不认可法院的判罚,哪来什么减刑可言?
但近些年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平反和案情公开,社会上也有人对个别一直申诉的罪犯的案情的关注。不少人怀着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不禁会问,他们到底是不是被冤枉了?
为此,最高法在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中又加入了这么一句话: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服刑中申诉,那谁来分析他是不是认罪悔罪呢?
是法院,检察院,还是监狱?
管教民警如果一致认可他又可以申诉又符合认罪悔罪,这两点是否存在矛盾呢?
制作减刑材料报给检察院,法院又能否获得他们的一致认可呢?
如果法院,检察院认可了监狱申报的材料,那是否说明案件本来就有瑕疵,应该进行再审呢?
这一系列的问号最终结果就是在司法实践中申诉=不认罪悔罪,这也是认罪与减刑的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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