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电影《我不是药神》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介掀起了一阵全民讨论的热潮,自媒体、影评人乃至普通群众都在“含泪推荐”。该片在获得了一致好评的同时,也激起了诸多讨论:影片中的主人公是在拯救生命?还是在破坏拯救生命的基础?为了拯救生命而触犯了法律,这样的法律还有存在的意义吗?专利保护制度究竟是救人的天使还是杀人的恶魔?这些两难问题,让笔者想起了一个探险故事。
从《洞穴奇案》说起
五人洞穴探险,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以救活其余四人。获救后,生还的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死刑。那么,他们真的有罪吗?
这个情与法的两难困境,就是“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洞穴奇案。
十四位虚构的法官从立法的本意、法律伦理与道德、生命的绝对价值等多个角度入手,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比如福斯特法官认为“应该探究立法精神。如果仅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应属无罪。”但基恩法官持相反观点,“应该维持法治传统。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正义观念,应属有罪。”
这种对立的观点在书中无处不在。有趣的是,无论哪种观点都能自圆其说。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会反复推敲十四位大法官的观点,并不断地自我肯定与否定,最终得出自己的答案。
与洞穴奇案相同的是,电影《我不是药神》提出的问题同样令人纠结。
专利权保护与患者用药需求的巨大冲突
《我不是药神》的两难困境在于:是优先保护药品专利,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让制药公司有动力继续探索如何拯救生命,还是优先保护患者的生命,打击所谓“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黑心制药公司?
电影中,正版药的医药代表被塑造为一个金钱至上的脸谱化反派。但在现实中,制药公司不是反派,反而可被称为探索者,开拓者,带来火种的普罗米修斯。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从研发启动到成功上市,格列卫经过了40余年,仅前期研发费用就高达数十亿美元。
这只是成功的案例,制药公司为研发失败买单的情况并不少见。2016年11月23日,美国制药巨头礼来宣布针对阿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的药品SolanezumabⅢ期临床实验失败,在医药界引起震动。礼来公司致力于攻克阿茨海默病已近三十年,并为此投入约30亿美元,这次失败使礼来公司元气大伤,股价大跌10%。
这不是第一例失败,也不是最后一例。
今年年初,全球最大制药公司辉瑞宣布放弃该领域研究,为此裁员300人。据统计,过去几年,包括礼来、辉瑞、阿斯利康、强生、罗氏在内的制药巨头投资达数十亿美元之巨的多个单抗药物,均在Ⅲ期临床惨遭失败,研发失败率高达99.6%。
科研人员长达数十年的研究心血和制药公司高达数十亿的资金投入,使制药公司享有无可辩驳的专利权。同时,为了其他领域的研究,制药公司需要在药品有限的专利保护期内收回成本,予药品以高价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此种高价能够给制药公司带来丰厚的利润,但制药公司毕竟不是慈善组织,通过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获取利润是完全正当的。
可是,当病人因负担不起正版药而死亡时,人们不禁发出疑问:我们保护制药公司的知识产权,那病人的生命权就该被白白放弃吗?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可知,在2001年,格列卫定价为23500元/盒,患者需要每月服用一盒左右。这是什么概念呢?要知道,2001年的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仅为1508元/月。也就是说,患者一年的工资都无法负担一个月的药费。而一旦停药,患者的生命将难以维系。与电影一样,现实中的很多患者因高昂的药费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令人唏嘘。
如《洞穴奇案》中特朗派特法官所言,“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制药,是为了救人,但如果研制出的药物却因为高价而让患者难以承担,那么药品存在的意义又何在呢?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解决的出路在哪里?
一种出路就像电影和原型“陆勇案”那样,以仿制药替代正版药。这种途径在有些国家合法可行,例如印度。但是,这种途径并非最佳选择。正如前文所述,仿制药的生产与销售会严重削弱正版药制药公司的研发积极性,长此以往,无人研究新药,最终损害的还是患者的利益,使所有患者走入无药可用的恶性循环。在缺少国家与社会帮助的情况下,购买仿制药是一种不得不为的手段,是一种自力救济。正如电影中程勇帮助购买“假药”最终被定罪一样,很多时候自力救济是不合法的。
跳出自力救济的框架,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出路:医保政策与强制许可
2017年,格列卫被列为国家基本医保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并在随后被列入各地方医保目录内。以广东为例,格列卫医保报销比例约80%,按此换算,患者每盒格列卫自费部分约2200元,相当于2001年价格的十分之一。
该药之所以能被纳入医保,与其在中国的专利保护期届满,各国内厂商进行合法仿制致使正版药价格下降,是分不开的。但很显然,并非每个患者都能等到专利保护期届满的那一天。那么,除了纳入医保范围,是否能通过其他方式降低药品价格,让更多患者看到生存的希望?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便是答案。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如果仅看条文,“紧急状态”、“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都存在很大的讨论空间:一种疾病的患者数量要达到多少才足够“紧急”和“非常”?传染性疾病是否比非传染性疾病更“紧急”和“非常”?如果我们在医药领域启用此条文,是否会一发不可收拾,进而将这一非常态措施常态化?除了存在上述法律解释和适用后果方面的难题,推行药物强制许可必然意味着会和跨国制药企业产生摩擦,甚至还会和其所在国产生贸易摩擦。可能正是出于以上考虑,我国从未在医药领域动用过强制许可制度。
2012年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多哈宣言》制定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尚属有效。该办法允许对传染性疾病治疗药物采取强制许可,但治疗非传染性的慢粒白血病的格列卫并不处于强制许可范围内。2012年,该办法被废止,传染性疾病与非传染性疾病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对待不复存在,这让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看到了曙光。就在今年的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对于如何通过申请方式启动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给出了大致路径,但仍需后续的立法工作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希望在医药领域从未被启用过的强制许可制度,能够被早日唤醒。
结语
通过以上讨论不难看出,药品专利的价值与患者生命的价值虽然存在尖锐冲突,但并非不能兼顾。无论是通过医保政策的调整与强制许可制度的灵活运用,还是依靠民间慈善的力量,都可以在鼓励药品研发和降低药品价格间取得平衡。笔者希望,《我不是药神》带来的影响不仅限于电影和艺术层面,更能够推动社会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变革,使更多的人在法律与道德间不再面临两难的选择。同时,也希望会有更多的个体和慈善组织愿意献出一份爱心,通过慈善捐款、设立专项慈善基金等方式,让重疾患者不再感到孤单和绝望。
从《洞穴奇案》到《我不是药神》——天价药的法律悖论及解决途径
作者:王安怡 苗思雨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近期,电影《我不是药神》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介掀起了一阵全民讨论的热潮,自媒体、影评人乃至普通群众都在“含泪推荐”。该片在获得了一致好评的同时,也激起了诸多讨论:影片中的主人公是在拯救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