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专题系列之六:执行阶段虚假诉讼的刑民交叉救济途径分析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专题系列第一篇文章《陕西省涉虚假诉讼罪判决分析》中提到,虚假诉讼在执行阶段被发现的占了所有虚假诉讼案件数的63%。

本专题系列第一篇文章《陕西省涉虚假诉讼罪判决分析》中提到,虚假诉讼在执行阶段被发现的占了所有虚假诉讼案件数的6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该检察院共查处各类虚假诉讼案件171件,其中涉及执行领域虚假诉讼案件156件,占比高达91%。最高检2019年5月发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有四件都是执行阶段的虚假诉讼监督案。结合司法实践和虚假诉讼的发生规律可以看出,执行阶段是虚假诉讼高发的主要阶段,也是虚假诉讼被害人救济的主战场。
一、执行阶段虚假诉讼多发原因分析
民事执行阶段成为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是由民事执行程序本身的特点以及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要目的所决定的。
从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来看:
首先,执行程序的权利功能实现性,使执行成为恶意避债的最后关口。执行裁定一旦作出,虚假诉讼的被害人很难再通过自行取证进行结果的反转,非法效益最大化导致规避执行的现象日益增多。
其次,执行程序的阶段独立性,使之与民事审判程序间存在脱节现象,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信息联动不足,信息不对称导致执行人员难以发现诉讼中虚假诉讼的线索。
最后,执行程序的追求效率性,导致部分执行法官习惯程序化的执行模式,只注重书面审查和形式审查,不注重调查核实,识别和发现虚假诉讼能力偏弱,难以分辨虚假诉讼线索。
从实施虚假诉讼的目的来看:
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获得非法利益,规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或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此通过执行程序,借助法院强制执行力,是实现虚假诉讼判决所确认利益最好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另外,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院执行,其往往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伪造合同,并由案外人以此为依据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阶段虚假诉讼高发。
二、执行阶段虚假诉讼主要表现
(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
主要表现为财产被查封或即将被执行时,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的财产,逃避偿债,损害债权人利益。
1、案外人以虚增债务、虚构合同参与执行分配,提出执行异议,阻挡执行
如;某房地产公司为规避法院正在对其查封房产的执行,与案外人张某等10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然后让张某等10人持该虚假购房合同和发票,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阻挡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并以此为依据,在债权人申请执行时,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从而使被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
如:乙房地产公司为了规避甲公司申请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在执行程序开始前,与丙建设工程公司串通,虚构施工合同、扩大工程款数额,由丙建设工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获得生效判决后,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执行时,以该判决为依据,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损害债权人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3、案外人虚构职工工资、劳动报酬参与执行分配,套取资产,规避执行。
如:某公司为规避法院执行,与案外人王某等多人串通,捏造虚假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并形成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以劳动报酬的优先受偿权为由,获得执行顺序优先,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恶意串通,获得生效的虚假诉讼判决、调解书,并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进行执行,从而规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或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与他人串通,提前做好谋划,虚构债权关系或虚构优先清偿的债权,与虚构债权人合谋提出诉讼,获得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后,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并在执行过程中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自动履行,或以物抵债,以实现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虚假的债权人,最终使得真正的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获得清偿。
如:周某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因未按期还款被张某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周某与案外人王某串通,捏造虚假借条、打款凭证和抵押合同,由王某起诉周某,并很快得到生效判决并执行了周某的房产,导致张某在申请执行时,周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以虚假仲裁与虚假公证债权文书、虚假支付令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1、在仲裁或公证程序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仲裁或申请公证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获得有利的仲裁裁决书或公证文书后,一方当事人故意不主动履行义务,再次串通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侵害他人合法的权益。
如:最高检指导案例(检例第54号)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中,甲实业公司名下资产某酒店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甲公司董事长高某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与郗某某等七人商议,由高某以甲实业公司名义出具借条,虚构甲实业公司曾、向郗某等七人借款的事实,并签订还款协议书。甲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与郗某等七人前往公证处,对涉案还款协议书分别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向郗某等七人出具《执行证书》。郗某等七人依据《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从而使得甲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2、在督促程序中,由于法院只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而不经过债务人的答辩,法院不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开庭调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依法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往往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督促程序,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支付令,达到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
如最高检指导案例(检例第52号):某置业公司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案件中,该公司虚构债务,骗取法院生效支付令,并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低价评估,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造成价值一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流失。
三、执行阶段虚假诉讼的救济
(一) 执行阶段虚假诉讼救济方式
针对执行阶段虚假诉讼的不同表现类型,应当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的虚假诉讼救济
如果是案外人虚构合同、虚增债务或虚构职工工资、劳动报酬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则应当充分利用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经过书面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双重审查这一规定,在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据理力争,说服法官驳回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官对该涉虚假诉讼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果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利用已经生效的虚假诉讼判决提出执行异议,参与执行分配,申请执行人除了在执行异议程序中采取上述手段进行救济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1)通过申诉的方式,对涉案的虚假诉讼判决请求法院再审;
(2)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请检察机关对该虚假诉讼判决依职权启动法律监督;
(3)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串通,以生效的虚假诉讼判决、调解书,通过执行程序转移财产的救济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有上述行为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要求追究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该执行程序仍在进行中,债权人还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阻挡该执行;或者选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判决,还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执行监督。
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财产已经被转移,债权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依职权进行法律监督,纠正该虚假诉讼判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3、针对虚假仲裁与虚假公证债权文书、虚假支付令的执行,作为债权人,除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以外,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依职权对该民事非诉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但是,向公安机关控告、第三人撤销之诉、向法院申诉进行再审等虚假诉讼救济途径存在较多不利因素。(详细分析见本专题系列第五篇文章《从新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看律师代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新思路》)。
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效果不佳,路径不畅的原因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执行依据(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正确性不作审查,只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是在涉虚假诉讼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作为案外人的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正是执行依据存在虚假诉讼。实践中,法院往往以该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对象裁定驳回,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进行救济。
(二)执行阶段虚假诉讼救济顺序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请依职权监督是最有效途径,在立案顺序上先民后刑,查明案件事实顺序上先刑后民,纠正错误判决和追究刑事责任顺序上,刑民并行。
今年8月1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规则》正式颁布并实行,完善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机制,使得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优势明显。(详细分析见本专题系列第五篇文章《从新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看律师代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新思路》)。
执行阶段发现虚假诉讼,最有效救济途径应当是向检察机关申请依职权监督,同时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然后进行刑事追诉和纠正民事诉讼判决。
一是执行程序具有权利功能实现性,如果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执行不先中止,该虚假诉讼行为将会持续损害司法秩序,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中止执行,可以暂时停止该危害状态。
二是进入执行程序的虚假诉讼,除了以虚增债务、虚构合同提出执行异议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还需要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查明外,以虚假诉讼的生效判决、调解书申请执行的行为,由于虚假诉讼判决的存在,其实已经完成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查明案件事实上,可以先通过刑事程序,利用刑事侦查手段,查明虚假诉讼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再依据刑事程序查明确认的案件事实,通过民事程序纠正该虚假诉讼错误判决。如果执行的依据是公证文书、仲裁等非诉执行的,在刑事诉讼立案追诉查明事实或刑事判决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三是应当将 “通过申请监督或控告,请求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作为虚假诉讼执行阶段救济的主要途径,在向检察机关申请依职权监督的同时,可以将针对虚假诉讼罪的“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转为“请求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刑民救济并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先由民事检察部门立案审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刑事检察部门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案件事实后,检察机关再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纠正错误判决,同时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即:在立案顺序上先民后刑,查明案件事实顺序上先刑后民,纠正错误判决和追究刑事责任顺序上,刑民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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