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案外第三人在生效的裁判文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以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中规定的撤销之诉的提起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提起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是生效裁判文书错误;三是该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四是程序要求,即第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错误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较为典型的适用情形是虚假诉讼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即当原告与被告通过捏造纠纷提起诉讼获得法院判决,并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执行程序来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关于虚假诉讼的概念理论界始终存在不同观点,其中广义的虚假诉讼概念将当事人一切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纳入其中,包含了冒名诉讼、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以及刑法意义上的诉讼欺诈,其未必会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狭义的虚假诉讼仅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侵犯案外人权益的情形。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联系,本文仅探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狭义虚假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发起的条件之一便是错误的裁判文书必须侵犯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合法权益应既包括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观点,其立法目的主要是针对虚假诉讼对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损害。因此何种裁判文书会侵害到第三人合法权益便是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需要探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裁判文书都会侵犯到案外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民事诉讼法理论中关于民事裁判的生效作用方式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诉讼法说和实体法说。诉讼法说认为民事生效裁判原则上不能够产生变动实体法律关系的效果,而实体法说则认为民事生效裁判具有直接或间接变动实体法律关系的效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生效裁判对实体法律关系的作用方式,有学者根据《物权法》第28条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采用的是诉讼法说,民事生效裁判原则上不能够变动实体法律关系,只有在第28条规定的情形下,方可发生变动实体法律关系的效果,也即《物权法》第28条为诉讼法说之例外。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并结合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给付判决只产生了给付请求权,确认判决只是对某一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确定,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只有形成判决方可直接产生变动法律关系的效果,构成公示公信原则的例外。因此,只有在形成判决下,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方可受到实体损害,而在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下,由于未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案外第三人的实体权益并未遭到侵害。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使案外第三人财产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形成判决主要分为物权形成判决和债权形成判决。其中物权形成判决包括分割共有物判决、离婚诉讼中协议不成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的判决。有学者认为当认可合同被撤销情况下物权会发生变动时,撤销合同和撤销债务人的诈害债权将会使原所有权人回复所有权,此时撤销合同和撤销诈害债权的判决也为形成判决。在债权形成判决中,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原则上是不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的。
由于第三人未参与虚假诉讼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仍享有充分的民事权利程序保障。但由于我国既判力制度的缺失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范围和标准的模糊,案外第三人在遭受虚假诉讼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会因为前诉判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承担较高的败诉风险。由于我国并没有既判力制度对民事裁判发生效力的内容进行确定,而被广为接受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没有规定判决的拘束力范围,缺乏明确的标准。因此虽从逻辑上看,案外第三人享有完整的程序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前诉存在虚假诉讼并且达成虚假诉讼人侵犯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目的后,案外第三人作为后诉原告提起的诉讼往往被法院根据前诉理由驳回。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便通过特别程序解决了案外第三人可能遭遇的另诉不畅等程序权益损害。
前文所述,并非所有的判决都会造成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损害,只有在特定几种形成判决中,才会侵害第三人实体权益。由此可以发现,是存在通过对形成判决范围进行限缩的方式,减少虚假诉讼对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的理论可操作性的。通过限制实体法对形成判决的规定,在源头上减少了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的可能性。其次,当案外第三人面对虚假诉讼时,其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一是选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其程序权益则不受损害;二是选择另行起诉,但其可能面临潜在程序权利受损。而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标准和范围将会不断被明确,而既判力制度也存在被确定为法律制度的可能性。由此可见,虚假诉讼对于案外第三人程序权益的侵害会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断减少。而其对于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损害,也存在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另行起诉予以解决的途径。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虚假诉讼不仅包括可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虚假诉讼,也包括了单方虚假诉讼(如双方当事人虚构纠纷逃避摇号政策等)以及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恶意诉讼,本文仅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角度出发,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针对的虚假诉讼对案外人权益的侵害。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条件之“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理论探讨
作者:司俊 蔡明明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案外第三人在生效的裁判文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以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