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张咪被爆“诈骗出逃”维权诉讼案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案 情 原告:张咪。 被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华筝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齐丽英。 2011年11月6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做出(2011)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223号公证书一份。

案 情
原告:张咪。
被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华筝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齐丽英。
2011年11月6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做出(2011)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223号公证书一份。根据该公证文书,张咪指称的侵权内容情况如下:经在青年导报网搜索“张咪”出现23个结果,其中“举报人表示:张咪请收起你的谎言,停止你的诈骗丑闻炒作”一文中有一段:“…举报人称张咪一直就是这种厚脸皮的人,谎言说多了,已经当真话在说了,张咪靠她的公众形象愚弄大众,品行之恶劣,两位举报人称,此生都将质疑张咪的德行…而水晶乐坊的出品人黄子琦也表示…但现在看来,张咪是拼了,拿投资人最后那30万彻底拼了,一定要想遮住此事…”。其中“齐丽英在朝阳法院已起诉张咪合同诈骗,张咪并未起诉齐女士”一文中有一段:“是张咪花了25万找人必须捞她,报到朝阳法制的文件又被打回到朝阳刑警要求继续侦查,此案才拖到现在…举报人认为,现在不是钱的事,主要是张咪没有像高晓松先生那样的品质,能够坦然接受和承认自己的犯下的错误,张咪现在一直使尽花样狡辩,而且花着投资人的血汗钱给律师,四处找人捞她,项目也不搞了,还在恶意炒作自己和女儿,还在媒体面前多次诽谤两位举报人,两位当事人认为对于张咪的恶劣品行,是可忍孰不可忍,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和自己的公民权利追讨到底。”
张咪当庭表示上述侵权内容已经被删除。
2011年11月1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安公证处)做出(201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0120号公证书一份,根据该公证文书,张咪指称的侵权内容如下:
注册名为“女子水晶乐坊黄子琦”的新浪微博用户实名加V认证用户(该注册名下自我简介为“北京女子水晶乐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女子水晶乐坊出品人“关注1794粉丝23万 微博1237)于2011年8月23日22时13分发布微博,内容为:“歌手张咪连车带人被当事人认出,刚要跑被观众团团围住了,有图有真相!还有行李箱”。于2011年8月23日22时47分发布微博,内容为:“歌手张咪已被警察带走,听说刑警已经正式立案”;于2011年8月23日22时55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张咪暂时上警车了,希望真相大白于天下,看这150万到底至不至于”;于2011年8月25日14时11分发布微博,内容为:“看来好多朋友真是不太懂张咪如果逃跑成功的话会带来怎样的麻烦,你们该去查一下加拿大有没有引渡条约,美国和加拿大有多少黑户常年生活在那里你们知道吗,连加拿大导游都有黑户,有英文基础在地下生活多少年都没人管,张咪自称把钱都打给英国和维也纳,干嘛往加拿大跑。”于2011年10月28日14时28分发布微博,内容为:“我已经了解到张咪现在已经彻底出不了国了,如果硬要出去,回来立刻被抓,如果张咪是清白的没事,公安早就出来说话了,现在看来是要彻底查个底朝天!”。
注册名为“歌手张咪是骗子”的新浪微博用户于2011年8月23日22时52分发布微博,内容为:“最新消息。著名歌手张咪骗了齐女士等人150万元。张咪在机场要逃跑。被当事人现场抓住。现场图片!”于2011年8月23日23时7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张咪诈骗,在机场要跑。让警察带回警局询问!”于2011年8月23日23时8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张咪诈骗被抓,不接当事人信息。机场被警方带走!”于2011年8月23日23时10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张咪诈骗被警察带走。现在在机场派出所询问!”于2011年8月24日零时54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张咪诈骗150万元。被警方带走询问!”于2011年8月24日3时35分发布微博,内容为:“还钱。还受害者一个说法。150万血汗钱!”于2011年8月24日12时19分发布微博,内容为:“新浪娱乐正在建外派出所门口采访张咪诈骗的两位当事人!”于2011年8月24日15时21分发布微博,内容为:“搜狐视频及土豆视频采访张咪诈骗的当事人!”于2011年8月29日16时25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张咪为了150万到底至于吗?算个账:这种没代表作品的过气明星,出场费3万-5万,算一场5万,今年她有4场,两场是评委没钱拿为宣传。就算一年能接4场有钱拿的。4x5=20万。(去年就是这样)她还有两处房贷没还清。还有个人撑场面需要的开销,所以150万对她真是笔巨款了。看来黄子琦和英子,真的被骗了?”
庭审中,黄子琦认可“女子水晶乐坊黄子琦”是其本人微博。
2011年11月15日,长安公证处做出(201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0124号公证书,公证有如下内容:
经在新浪网搜索“受害者开微博讲张咪案始末曝光张咪收据”出现图片新闻,该新闻有如下内容“经过新浪娱乐确认,这名署名为‘歌手张咪是骗子’的网友是女子水晶乐坊的经纪人王飞跃,目前他也在接受警方的询问……以下是王飞跃讲述的张咪案的始末:歌手张咪涉嫌诈骗金额高达150万元,欲逃亡温哥华,已被拦截,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此新闻截至公证之日被发表50条评论。搜索“歌手张咪被曝接受警方调查被抓现场图片曝光”出现图片新闻,此新闻截至公证之日被发表45条评论。搜索“张咪被公安带走回顾:微博爆料诈骗机场落网”出现图片新闻,此新闻截至公证之日被发表21条评论。搜索“举报人回应质疑:最初不相信张咪会为150万诈骗”出现图片新闻,此新闻截至公证之日被发表56条评论。搜索“张咪辩称‘只是中间人’警方认为涉案证据不足”出现图片新闻,此新闻截至公证之日被发表43条评论。新浪网报道张咪与黄子琦、齐丽英纠纷事件专题,此专题共有13 171条微博讨论。
华筝古韵文化中心网页中有“水晶乐坊经纪人王飞跃”的记载。
2011年11月15日,长安公证处做出(201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0122号公证书,公证有如下内容:
经在百度网页搜索“张咪被拘超12小时女儿及受害者现身”出现图片新闻,文中引用齐丽英的话:“因为我是做服装生意的,也许张咪感觉我很有钱吧,现在回忆起来,感觉(张咪)从一开始就是蓄意要骗我的钱”。此新闻截至公证之日有79个跟帖。搜索“举报人谈张咪涉嫌诈骗:她家家具都搬空只能围堵”出现图片新闻,文中齐丽英接受采访时称“我们是8月17日报的案,此前给她发信息不回,电话不接,她女儿和助理又都说她已经出国几天了”,“最开始是在停车场发现了她,但是被她跑了。好在我们再次看到并拦下了她,才打电话报警”。黄子琦称“我们真是背水一战,必须要拦截。我们要问下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遮遮掩掩偷偷摸摸”,“就像网友说的,是不是少个0呀?我们也不相信”,“懂行的人都知道,150万完全可以往返悉尼并组织一场演出了,问她还遮掩,这真是太气人了。钱花在了哪里她必须要有交代”。此新闻截至公证之日有无任何评论。搜索“张咪因身体不适离开公安局称自己只是中间人”出现图片新闻,文中当事人称“警方已立案,现在正在调查”。搜索“举报人称150万已被张咪花光律师:可能判无期”出现图片新闻,文中有如下内容:随后,女子水晶乐坊的经纪人王飞跃以‘歌手张咪是骗子’为题发布微博”,详细讲述了张咪与“服装设计师英子”女士交往以及涉嫌诈骗的始末,还曝光了张咪诈骗的证据——一张100万的收据。
黄子琦就其与张咪引发的纠纷一事接受了记者采访。此新闻截至公证之日有112条评论。
2011年11月15日,长安公证处做出(201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0121号公证书一份,根据该公证文书,张咪用以证明三被告通过媒体向公众散播张咪诈骗150万元的不实消息。该公证文书显示:经在搜狐视频搜索“歌手张咪机场被警方带走”出现三段视频,分别于2011年8月24日、2011年8月24日、2011年8月25日上传,播放次分别为9088次、4 810 162次、64 976次。
2011年11月15日,长安公证处做出(201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0123号公证书一份,根据该公证文书,张咪用以证明三被告通过媒体向公众散播张咪诈骗150万元的不实消息。该公证文书显示:经在新浪视频搜索“张咪涉嫌诈骗当事人独家对话新浪娱乐”出现两段视频,于2011年8月24日上传,播放次数为均0次。
庭审中,张咪提交“女子水晶乐坊黄子琦”实名微博页面拷屏,以证明黄子琦侵权行为。该证据显示内容如下:注册名为“女子水晶乐坊黄子琦”的新浪微博用户于2012年1月26日23时29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大年初三公检法只有值班的,张咪真是个高手真会钻空子。”于2012年1月26日23时25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张咪定的往返机票会不会是故意设计的假象,万一不回来了怎么办,涉及此项目的人目前全跑了,跟我签合同的公司是张咪的公司,张咪跑了,跟我合同签字的是张咪雇佣的外国人艾迪失踪了,只剩下李洛伊了,有什么用呢,太可笑了,整件事情简直让人哭笑不得。”于2012年1月26日23时35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张咪大年初三为躲避官司偷逃加拿大,女儿躺地耍赖浑然不顾形象。”
张咪提交长春国贸的博客文章,用以证明黄子琦、齐丽英的侵权行为。该博文题目为:独家:张咪躲避官司偷逃加拿大据黄子琦齐丽英介绍:1月25日(大年初三)晚上九点多,张咪在涉嫌诈骗案还未结案之际企图逃往加拿大,被事先得到消息的两位举报人黄子琦和齐丽英在机场堵个正着。二人刚要上前质问张咪为何还在东躲西藏不交代项目时,张咪的女儿李洛伊突然躺在地上装晕倒,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掩护张咪逃走。张咪见女儿倒地后撒腿就往入关处跑,当再次被黄子琦齐丽英拦住质问时,张咪便扯开嗓子大喊让女儿赶紧起来给朋友打电话,并扬言机场派出所有她的人。喊声惊动了机场警察也引来围观……就在双方争执不休时,机场派出所的民警来到了现场。了解情况后,民警向黄子琦齐丽英解释说,由于过年放假,他们还未接到限制张咪出境的通知,所以希望黄齐二人配合先让张咪登机,黄子琦和齐丽英就这样便离开了机场。黄子琦和齐丽英还向长春国贸透露,张咪此次预定的是1月25日由北京飞往温哥华,2月26日由温哥华飞回北京的往返机票。而张咪此次飞往加拿大的真实目的其实是到温哥华找她的情人。张咪与她的情人是在生意场认识的,那个男人是有家室的人。张咪打算逼情人离婚然后和她结婚,如果那男人真的与张咪登记结婚的话,那么她就可以继续留在加拿大,逃避中国法律对她的制裁了。
张咪提交经百度搜索关键词“张咪逃跑”、“张咪机场”、“张咪偷逃”、“张咪诈骗”网页拷屏,搜索的结果数量分别为:40 200条、734 000条、6000条、1 270 000条。经Google搜索关键词“张咪逃跑”、“张咪机场”、“张咪偷逃”、“张咪诈骗”网页拷屏,搜索结果数量分别为:1 620 000条、28 200 000条、455 000条、3 840 000条。
张咪提交《法制晚报》电子版刊登的“证据不足歌手张咪被放”和《新京报》电子版刊登的“张咪被指诈骗机场带走调查”的文章网页拷屏,表明三被告向《法制晚报》、新京报媒体散布侵权言论,该言论引起上述媒体广泛关注,并向公众传播。
张咪提交护照一份,以证明三被告称其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且已被限制出境言论纯属捏造,诋毁了张咪的社会声誉。该证据显示张咪于2011年12月分别获批出境赴泰国及加拿大。提交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证费发票,发票号码为07695251,以证明张咪为完成2011年8月23日赴加拿大的行程,支付签证费用人民币3000元;提交北京至温哥华往返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客票号码:9994484957740),以证明张咪因2011年8月23日在首都机场遭遇被告拦截未能登机,改签日期支出4160元;提交北京至伊春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伊春至北京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以证明其重新办理护照支出机票费用5280元;提交宣传费发票及《发票用款说明》,以证明其为维护名誉权支出费用75 000元;提交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发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发票,以证明为其维护名誉权支出公证费1070元、6736元;提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及律师费发票(发票代码:211001170050),以证明其为依法维护名誉权支出律师费50 000元;提交张咪简历,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社会声誉大大下降,艺人公众形象严重受损,由此导致商业演出机会大大减少,事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经济损失巨大。
华筝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提交接受案件回执单,以证明其已报案,警方已受理;该回执单显示报案人为齐丽英,报案时间为2011年8月17日11时,刑事案别为诈骗,简要案情为:2011年6月份事主与张咪合作投资音乐舞台剧后张咪将事主一百万元转走后不接电话,后事主发现被骗报警。华筝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提交收款及转账凭证,以证明给张咪汇款及张咪收款的事实;提交张咪的账户收付明细,以证明事发前张咪花掉大部分案款,未用于“中国一夜”项目;提交(2011)朝民初字第31453号裁定书,以证明因朝阳警方正在调查,需中止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公司诉华筝古韵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交(2012)朝民初字第09157号判决书,以证明法院已判决张咪对非法动用齐丽英案款一事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3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作出京公朝刑不立字(2013)00004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如下:“黄子琦:你于2011年8月17日提出控告被诈骗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中,黄子琦已经认可“女子水晶乐坊黄子琦”是其所开微博,故对于张咪关于微博名为“女子水晶乐坊黄子琦”和黄子琦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歌手张咪是骗子”已经媒体确认身份为王飞跃,且有华筝古韵文化中心网页相佐证,故对于张咪关于微博名为“歌手张咪是骗子”和王飞跃关系的主张,本院亦予以认定。王飞跃在实施该行为时为职务行为,华筝古韵文化中心应对此承担责任。基于黄子琦与华筝古韵文化中心的关系,及二者言论之间的相互呼应和印证关系来看,二者应就该事件中的相关言论承担连带责任。
微博系公开发表言论的平台,受众为不特定多数人,微博发布者应注意其言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黄子琦和王飞跃发表张咪所指称的侵权言论时,张咪并未因涉嫌诈骗一事被刑事立案,也并未因此而被限制出境。虽然黄子琦、齐丽英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被接收,但是否作为刑事诈骗案件受理尚在审查之中,对事件性质公安机关未作定性,故“张咪诈骗要逃跑”等相关言论已经明显超越了基本属实的界限,对客观事实存在夸大、歪曲、虚构和过分的渲染,对公众看待事实显然会产生误导,与事实情况存在一定出入。以一般公众标准,该类言论必然会对张咪的公众形象产生负面的评价和影响,对张咪的个人名誉产生一定贬损。而针对该结果的产生,黄子琦、王飞跃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是明知的,二者在明知该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积极主动的实施该行为,存在过错。针对诈骗的语义问题,黄子琦及华筝古韵文化中心均辩称诈骗有可能指刑事诈骗也可能是民事欺诈,张咪虽未被刑事立案,但存在民事欺诈,故二者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从二者发布言论的整体措辞及语境判断,侵权言论中多次提到张咪诈骗被警察带走等类似言论,从一般公众角度,对于这里所提到的诈骗的通常理解为刑事诈骗,故黄子琦及华筝古韵文化中心该项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明确排除了张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故对于张咪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互联网上的侵权言论,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删除言论的范围限于张咪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且足以构成侵权的内容;刊登媒体的范围原则上以二者侵权言论所主要涉及领域为准。关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具体金额由本院综合案件情况确定。
齐丽英在此事件中的言论基本属实,且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不构成对张咪名誉权的侵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亦不应对黄子琦及华筝古韵文化中心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于张咪在本案中针对齐丽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停止对原告张咪的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言论(详见删除目录)。二、被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续在新浪网站刊登致歉声明三日(通过发布微博或其他公开方式),内容由本院审定,如被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拒绝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平均负担。三、被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咪经济损失二万元。四、被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张咪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五、驳回原告张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不服,在上诉期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一)控告与名誉侵权的边界问题
该案涉及控告与名誉侵权的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民有依法检举、控告他人不法行为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被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名誉权亦是如此。
是否认定构成名誉侵权,结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及该类行为的普遍特点,有以下几个标准和原则可供适用:一是基本属实标准;二是范围特定原则;三是对他人合法权利尽谨慎注意义务;四是合理限度标准。以下结合张咪案做具体论述:
首先,基本属实标准。在名誉侵权认定问题上,有一个基本属实的原则和标准,即如果行为人发布的言论基本属实,则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在控告问题上,同样也是如此。结合控告行为的特殊性,基本属实标准可以具体化为合法根据标准,即行为人所发布消息信息应当有一定的合法的来源和根据,不得过分歪曲事实。由于举报控告的事实系违法犯罪事实,而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认定违法犯罪。故针对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的事实,在相关机关做出认定之前,即对外扩散被举报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缺乏合法合理根据,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华筝古韵中心、黄子琦因与张咪存在经济纠纷,向相关公安机关举报和控告,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得出张咪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针对该举报控告尚在侦查调查阶段,尚无最后结论。而华筝古韵中心、黄子琦发表的“张咪诈骗要逃跑”、“大年初三公检法只有值班的,张咪真是个高手真会钻空子”等言论,并无合理根据,纯粹属于个人的主观臆断和猜测,对客观事实存在夸大、歪曲、虚构和过分的渲染,不符合基本属实的标准,亦超越了合理根据的界限,构成对张咪名誉权的侵犯。
其次,范围特定原则。在控告问题上,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渠道和方法有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定,故举报控告应向特定主体作出,不应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如举报控告人恶意扩大范围,则超越合理控告的界限。所谓范围特定,主要考察举报控告的范围,如果是在不特定范围内对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则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举例说明,现实生活中,如掌握了某人违法犯罪的线索的,可以向有关机关甚至是领导个人进行举报和控告,但举报控告的范围应当是特定的人,可以写举报控告信,但如果有特定的范围,则属于合理控告,但如果在社会上散发传单或者随意扩大范围的,则有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华筝古韵中心和黄子琦的举报控告已经向公安机关作出,二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就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和认定,针对二人纷争的定性应主要限定在国家机关的制度体系之下。本案中,华筝古韵中心专门开设“歌手张咪是骗子的微博”,黄子琦个人在其微博平台,专门发布有关“张咪涉嫌诈骗”等信息,这些言论带有严重和明显的侵向性,先入为主的认定“张咪涉嫌诈骗”。且信息来源并非来自官方正式渠道,行为所针对范围为不特定多数的公众,显然已经超越了合理的范围限度。由于其言行并非针对特定机关作出,而是面向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故已经不属于控告举报的范围,如其以行使控告权作为抗辩不能成立。
再次,谨慎注意他人合法权利原则。这一标准主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举报控告人在行使个人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应注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实践中,有些举报控告人由于感觉自己受害,为需求更多的理解和同情,可能会夸大自身遭遇,对他人作不切实际的评价,可能作出一些超越客观真实的言行,也因此而很容易歪曲事实,发生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后果。但是,如果举报控告的事实被查证属实,则被举报人控告人将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这一结论对于被举报控告人而言具有较大影响,而任何人未经法律程序不得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举报控告人对此应尽注意义务。本案中,华筝古韵中心和黄子琦的行为较为典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针对张咪名誉权受损的后果,二人的主观过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张咪名誉权,而放任甚至是追求该结果的发生。虽然其心情可以理解,但其做法不应被提倡或得到法律的支持。即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并非借此肆无忌惮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正当理由,对自身所受损害,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和合理手段解决,对于他人合法权利,还是应当谨慎注意,否则就是以暴制暴,恶性循环。
最后,合理限度原则。寻求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应在合理限度内,以合理方式进行。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个人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寻求国家强制力的救济,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合理的自我救济。本案中,华筝古韵中心、黄子琦与张咪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华筝古韵中心和黄子琦认为自身权益受到张咪的侵犯,有权利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控告。这种举报和控告只是启动了国家公力救济的渠道,并非对其行为性质的最终认定,在结论出具之前,被举报和控告人不应因被举报和控告而有负面评价。因此,无论是举报、控告还是起诉,均系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应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不得以此为由或利用该种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针对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行为特点、表现形式等方面综合认定,且应适用客观公平的一般标准,既不苛求举报控告人过分谨慎小心,也不因此而漠视被举报控告人合法人格尊严和法律权益。本案中,华筝古韵中心和黄子琦在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后,明知针对张咪是否构成诈骗尚无最后结论,而擅自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明知其言论可能对公众产生误导,可能导致张咪社会评价降低,而对此持放任态度,显然已经超越了寻求公力救济和进行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解读(二)微博侵权构成的特殊性
该案还涉及微博侵权的构成问题。与其他网络言论载体相比,微博具有一些独特之处,故微博侵权构成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微博系一种利用网络进行自发声的平台,因此,它既具有网络的受众广、传播快的特点,同时又带有一定的个人色彩,另外由于微博言论以短小精悍见长,故其又具有即时和迅速的特点。基于上述原因,认定微博是否构成侵权时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区别于一般言论、新闻报道等表达形式,下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要区分微博性质及影响力。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微博实名制,即要注册微博的必须经过实名认证,微博实名制有利于微博侵权的规制。同样都是微博,由于其影响力的不同,其注意义务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对于名人实名认证微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V,同时由于名人的示范效应,也容易获得公众的信任,一般认为名人微博言论不同于一般的微博言论的注意义务,其社会责任和注意义务应该更重。另外,还要从微博的粉丝人数看其影响力,如果一般粉丝较多,也就意味着其影响面更广。因此,名人或者粉丝人数较多微博,在发表言论时,注意义务相对大于一般的微博用户,应当更加谨慎,以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黄子琦个人微博系新浪微博用户实名加V认证用户(该注册名下自我简介为“北京女子水晶乐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女子水晶乐坊出品人“关注1794粉丝23万微博1237)。可见,该微博系名人加V微博,且粉丝甚众,故其利用微博发表言论时,应当尽到较高于一般用户的注意义务,如未能谨慎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则视为其未能尽到相关注意义务。
其次,要区分事实描述与情绪表达。微博系个人言论平台,系对外传播信息、分享个人感受、抒发个人情绪的平台,微博具有一定的私人性质,且通常都是只言片语,与接受采访和进行新闻报道不同的是,微博是一种非正式的表达,且具有较浓的个人感情色彩。因此,在微博言论的规制上,是应当允许有抒发个人感受甚至是负面情绪的空间的,这也是微博这种交流工具的一大特点。因此,由于微博的上述特点,在微博中进行情绪表达的,应当允许有一定的空间,但是,对于事实描述部分,则应当尽可能尊重客观事实,如果存在歪曲和虚假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来看,注册名为“女子水晶乐坊黄子琦”的新浪微博用户2012年1月26日23时25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张咪定的往返机票会不会是故意设计的假象,万一不回来了怎么办,涉及此项目的人目前全跑了,跟我签合同的公司是张咪的公司,张咪跑了,跟我合同签字的是张咪雇佣的外国人艾迪失踪了,只剩下李洛伊了,有什么用呢,太可笑了,整件事情简直让人哭笑不得。”这部分内容情绪表达部分较多,对于事实的描述也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从语气表述等可以看出,该条微博主要是博主个人的感受和猜测,故其对于事实的描述有一些偏差是应当允许的。再看另一条,还是该微博用户,于2011年10月28日14时28分发布微博,内容为:“我已经了解到张咪现在已经彻底出不了国了,如果硬要出去,回来立刻被抓,如果张咪是清白的没事,公安早就出来说话了,现在看来是要彻底查个底朝天!”。该条微博很明显主要是对事实的描述,与上一条微博明显不同,且从其描述中得出大量对张咪个人名誉不利的结论,已经明显超越了基本属实的界限,对客观事实存在夸大、歪曲、虚构和过分的渲染,对公众看待事实显然会产生误导,与事实情况存在一定出入。
再次,要看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微博用户发布微博内容自由度较高,可以使个人感受,也可以是信息传播,也可以使对事件的看法、意见和讨论。判断微博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其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例如,如微博内容仅是泛泛的针砭时弊,或者概括性的谈一些看法,引起不具有针对性,故也不产生侵权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其言论已经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向,则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的针对性已经非常明显,尤其是王飞跃以“歌手张咪是骗子”为名注册微博的行为,已经具有明确的针对和指向。如“歌手张咪是骗子”的微博用户于2011年8月23日23时7分发布微博,内容为:“张咪诈骗,在机场要跑。让警察带回警局询问!”该言论已经非常具体明确。另需说明的是,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从法律上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利用其平台发布的网络言论具有一定的审核义务,如审核不严导致侵权的,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中,“歌手张咪是骗子”这样的微博用户名被获准通过,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过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最后,关于过错的认定。微博侵权属于网络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网络侵权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微博侵权的过错认定方面,应重点从微博用户的注意义务、微博发布的连续性、微博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考察。结合上述三点,首先,侵权人发表言论未尽到对他人名誉权的注意义务。微博系公开发表言论的平台,受众为不特定多数人,微博发布者应注意其言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黄子琦和王飞跃发表张咪所指称的侵权言论时,张咪并未因涉嫌诈骗一事被刑事立案,也并未因此而被限制出境。虽然黄子琦、齐丽英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被接收,但是否作为刑事诈骗案件受理尚在审查之中,对事件性质公安机关未作定性,故“张咪诈骗要逃跑”等相关言论已经明显超越了基本属实的界限,对客观事实存在夸大、歪曲、虚构和过分的渲染,与事实情况存在一定出入。其次,从微博发布的连续性上来看,侵权人多次、连续发布类似言论,从该行为过程可以看出,二者对于侵权后果是明知且应知的,在此情况下仍放任甚至追求该后果,故其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最后,微博的影响程度已经达到了对他人名誉权构成损害的程度,黄子琦个人微博及“歌手张咪是骗子”微博的发布已经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侵权人对此后果明知且持放任和追求的心理状态。上述考察因素方面,微博发布的连续性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由于微博具有即时和迅速的特点,明显区别于正式的新闻报道和正式采访,因此在发布微博时,微博用户可能未经过慎重缜密的思考,故在表述表达上有一些瑕疵和疏漏也是应当允许的,不应过于苛责而认定为侵权,但如果连续和持续性发布某类微博,则将超出合理容忍的范围,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将有所不同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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