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拍卖到的财产有瑕疵应如何维权?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强制执行力度的加大,拍卖被执行财产的方式日益增多,这样的方式不仅遏制了传统拍卖方式中的腐败现象也为当事人节约了买卖佣金,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强制执行力度的加大,拍卖被执行财产的方式日益增多,这样的方式不仅遏制了传统拍卖方式中的腐败现象也为当事人节约了买卖佣金,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常常会遇到你心仪的拍品没有在你所在的城市,于是有很多的竞拍者仅凭拍卖网站上发布的评估报告中的图片,简单的查看后就进行付款,亦有可能,在漫长的执行拍卖过程中,拍品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那么遇到上述问题的时候,该如何处理?还有没有办法挽救呢?今天坤略浅析一二,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金融资产法律事务部


案件信息
仝里年与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0)晋执复103号
审判人员:车俊娥、杨超、郭军学
2020年8月3日
案情概述
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国强、郭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申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后又依法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晋05执346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并指定由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保管。
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该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8)晋05执346号之十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2019年5月30日,上述气灌进行网拍公告。2019年6月13日,异议人仝里年参与标的看样,并在《标的看样登记表》上签字。经拍卖,异议人仝里年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设备,并向该院交纳拍卖款234.5万元。
该院根据拍卖结果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晋05执346号之十一执行裁定,确认上述设备归异议人仝里年所有。在对上述设备进行现场交付时,异议人仝里年发现上述两套设备均存在部分罐体缺失的情况,与拍卖公告所示状况不符。
法院观点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晋城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应予支持。受本院委托实施制作拍卖的文字说明、照片资料的司法辅助机构太原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称,其于2019年5月中下旬得知两个气罐被切割,但在2019年5月30日在淘宝网发布的拍卖公告中的照片并未展示罐体被切割的状态,在标的物状况文字介绍中也未对罐体被切割一事作出说明。该标的物的评估报告是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而此时罐体完好;拍卖公告中的标的物评估价系依据上述评估报告确定,但此时罐体已被切割。综上,由于拍卖公告中标的照片、文字说明与拍卖标的物状态不符,致使异议人仝里年对标的物价值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其请求撤销拍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撤销该院对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司法拍卖。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撤销案涉标的物的拍卖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本案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关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展示是否严重失实的问题。本案中,案涉标的物为2.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和3万立方瓦斯螺旋湿式气罐,该标的物评估报告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此时罐体完好,评估价值分别为67.1437万元、76.7812万元。两个气罐于2019年5月中下旬被切割。执行法院发现罐体被切割后,于2019年5月30日在淘宝网发布的拍卖公告中未就标的物被切割之事予以特别提示,在照片中也未展示标的物被切割的状态,显属不当,造成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展示与拍卖实物现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实。
第二、关于文字说明、照片展示与拍卖实物现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实,是否导致竞买人仝里年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一方面,虽然本案拍卖公告的文字说明、照片展示信息与拍卖时的实物现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实,但仝里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竞买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理应对《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内容认真阅读,特别是在对拍卖标的物现场看样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仝里年于2019年6月13日前往标的物存放现场看样,并在《标的看样登记表》上签字,此时两个罐体已被切割,应视为仝里年对拍卖标的物已被切割的现状是明知的;即使存在仝里年辩称其到了实地却未进行查看等事由,也应当视为其自甘风险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两件标的物拍卖过程中,各有20人参与竞拍,竞买人数较多;分别经过81次、104次竞买,40次、71次延时才竞买成交,竞价过程较为激烈;起拍价分别为53万元、61万元,成交价分别为106万元、128.5万元,竞拍溢价率较高;且竞拍最后阶段的相关竞买人也参与了实地看样。综合以上情况,可充分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成交价格,经受了市场检验,符合市场价值,符合相关竞买人的心理预期。故,虽然拍卖文字说明、照片展示信息与拍卖实物现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实,但并未导致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
综上,信达公司复议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法院撤销对涉案标的物的拍卖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坤略要点
网络拍卖固然可以促进标的物拍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竞买者而言突破了地域限制,享受着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够初步了解拍品信息和价格并参与竞拍,但是关于竞拍者的保护问题,目前实践中比较难操作,也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支撑竞买者的一时疏忽。
案件的反转曲折实质上都离不开事实基础,所以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既然选择了要购买司法拍卖的物品,就一定要认真查看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更重要的是一定要现场、实地、仔细查看拍品。无论如何一定要参加现场看样,而参加现场看样后,在《标的看样登记表》上签字一定要是确定拍品确实符合心理预期后再进行签署。即便法院不进行组织,自己也要自行查看,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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