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够阻止“摇一摇广告”的肆意妄为?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导 言 在初中人教版语文课本中有篇知名的科幻小说《喂——出来!》,其作者星新一曾经写过另外一篇短篇小说,名为《住宅问题》。

导 言
在初中人教版语文课本中有篇知名的科幻小说《喂——出来!》,其作者星新一曾经写过另外一篇短篇小说,名为《住宅问题》。在小说中,主人公虽然住进了一家免费公寓,但代价却是无休止的广告,无论是墙上、窗玻璃中都充斥着各类广告,甚至是窗外的八哥都是经过改良后的品种,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唱出广告来。这篇小说在当时可以看作是对现实中各类繁杂广告的夸大讽刺,但在现在看来,它似乎逐渐变成了对未来的一种预言,尤其是人们深恶痛绝的“摇一摇广告”,其“被自愿”的特性更是直接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及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造成了重大侵害。
01.把烦恼“摇”出来的“摇一摇广告”
“摇一摇广告”是借助手机内置的陀螺仪来感知用户有没有做出摇一摇的动作,然而,广告商家为了提高广告点击量,从而获得更多利润,暗自将陀螺仪的灵敏度调高,目前很多app的开屏“摇一摇广告”的跳转功能反应异常灵敏、极易误触,走路时或轻轻放下手机,都会触发跳转功能。关闭该功能操作麻烦,多个app甚至无法关闭开屏“摇一摇”功能,这种广告虽然表面上会提高广告的点击量,但同时也会极大地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对“摇一摇广告”产生厌恶感,这样与广告吸引消费的初衷无疑是“南辕北辙”的。
02.真实故事
该类民事诉讼案例较少,原因在于“摇一摇广告”对于单独的用户权益造成的损害较小,并且权益遭受侵害的用户所投入的时间、金钱等诉讼成本较高,故一般很少有人会进行到民事诉讼这一步。
在2022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与“摇一摇广告”相关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A公司是某互动平台的经营者。2022年4月,原告小美在行走时无意间触发该平台手机应用的“摇一摇”开屏广告,并进入第三方购物界面,其欲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功能,但该手机应用并不支持关闭。
小美认为,A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提供“摇一摇”广告时对其手机内的加速度传感器信息进行处理,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案涉手机应用未提供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功能的选项,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故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提供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功能的选项等。
A公司辩称,为实现“摇一摇”广告功能,A公司的确调用了用户手机内部的加速度传感器数据,但相关信息不属于张某的个人信息。A公司已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有权处理用户手机设备的传感器数据,故不属于违法处理。案涉“摇一摇”广告界面已经设置了广告“关闭”按键,消费者可以直接跳过,A公司并未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法院明确认为:案涉“摇一摇”广告是以处理个人信息为手段来实现广告的目的,对该广告合法性的评判还应同时考虑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A公司未向用户提供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功能的选项,剥夺了用户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侵害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虽然本案最终驳回了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法院并非是对A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认可,而是因为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行纠正了自身的侵权行为,令张某的权益得以恢复。这也可以看出,我们作为各大APP的用户,在遇到这类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时,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诉求,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我们作为用户的各项相关权益。
03.可参考的法律条文
“摇一摇广告”实际上是一种非诚信的商业广告推送形式,那么在众多的法律文件当中,有什么法律文件能够整顿、治理这类乱象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3)《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六)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第九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04.如何遏制“摇一摇广告”乱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曾针对目前互联网的广告乱象说过,多轮有力治理下,弹窗广告乱象得到了很大程度遏制。未来,可进一步通过精细的制度规则、严密的管控机制、广泛的公共参与、理性的行业自律等多维施力。
也就是说需要通过监管方、平台方、用户方等多方协力,才能够共同协商构建良好的互联网广告平台:
监管方:
(1)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明确相关执法机关的职责,对违规的“摇一摇广告”进行严惩,提高违规“摇一摇广告”的违规成本。
(2)向广大公众开通对应的违规广告投诉窗口,激发公众参与互联网和谐环境建设活力,共治共享绿色、和谐的互联网环境。
平台方:
(1)广告平台方需要针对“摇一摇广告”作出调整,明确“摇一摇广告”的关闭途径,且不得随意更改用户手机内置的“陀螺仪”相关数据以提高“摇一摇广告”的点击量。
(2)做好充分的自我监督、自我纠正的工作,在收集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需要明确、清晰告知用户处理其个人信息是用于推送“摇一摇”广告这一具体目的,同时要告知用户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以及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为用户开放反馈渠道,以便能够对“摇一摇广告”作出实时调整,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用户方:
(1)关注APP的用户服务协议,对于协议中用户所承担的不合理义务可直接向APP经营者提出建议,合理维权。
(2)遇到难以关闭、跳转灵敏的“摇一摇广告”,可以向APP经营者提出修改建议,若APP经营者不及时整改,则可以通过拨打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投诉或者是直接向工信部进行举报。
(3)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APP的经营者,促使其对开屏的“摇一摇广告”做出相应的调整。
05.结 语
所谓广告,意在广而告之,广告形式能够得到创新发展,本身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情,说明了广告行业也正与时俱进。然而,如果广告行业的相关人员仅仅只是为了广告的点击量,就去想方设法地运用各种形式,通过侵害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来获利的话,那么就与广告的初衷背道而驰,这样不仅广告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甚至是起到了负面效果,而且创造出这些“畸形”的广告形式的相关人员同样也会遭到反感。
一个行业的发展注定是需要可持续性地良性发展,只谋求短期暴利,无异于竭泽而渔,如何通过广告来吸引更多消费者,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本身也是一大学问,同时也是相关的从业人员需要长期学习的一门重要课程,毕竟,广告的对象是公众,是天下之“公”、是成城之“众”,以“人”为本,永远都是各行各业的一门社会必修课。
参考来源:
[1]广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法脉准绳】“摇一摇”广告无法关闭?法院:侵害用户权利!
[2]新华网:广告缝里看内容 关闭按钮“躲猫猫”——这样的“弹窗”还要飞多久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0515725697377761&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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