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的声音权益保护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引言 互联网传播新纪元下网民用户习惯已悄然改变,耳朵经济市场异常火热,声音内容已成为网民用户刚需,“声音+”为互联网市场带来多重革新,传输技术的发展提升了音频终端的传输效果,而在线音频载体也已从电脑、

引言
互联网传播新纪元下网民用户习惯已悄然改变,耳朵经济市场异常火热,声音内容已成为网民用户刚需,“声音+”为互联网市场带来多重革新,传输技术的发展提升了音频终端的传输效果,而在线音频载体也已从电脑、手机端延申至智能家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等,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和算法机制的不断升级,音频的交互性也大大增强,声音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最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探讨声音权益保护的依据和标准。
一、自然人的声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声音与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自然人的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受到法律保护,AI时代自然人声音未经授权使用的场景主要包括三种:直接使用他人完整声音(真的)、通过AI克隆技术合成新声音(假的)、逐帧截取后合成新声音片段(非真非假)。
“孙红雷‘你这瓜保熟吗?’声音纠纷案”属于前述第一种场景,被诉《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软件中使用了孙红雷先生参演电视剧中的经典桥段台词声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2023)川7101民初8240号】经审理认定自然人的声音和肖像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具有人格权属性。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孙红雷许可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在被诉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对其声音权益侵权。虽然该案定性为侵犯原告声音权益,但仍存在很多值得讨论的空间,假设原告并非明星,或者原告虽然是明星但台词不够经典(知名度不高),或者这段台词的语音语调语速等都是按照指示演绎的,是否仍然可认定为侵权?声音不像肖像一样存在唯一组合且清晰的五官特征,声音的识别性、特定性、对应性等都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此时是否需要借助鉴定结论、原告更进一步的权属举证、被告其他使用因素或场景综合判断均需结合个案情况进一步分析。
对于真实声音权益的保护依据除《民法典》相关规定外,还可以从特别法中找到依据,比如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首次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元素中,其中第八条规定声音以及声音与其他元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孙红雷的‘你这瓜保熟吗?’声音能否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并予以保护,仍有很长的路需要探索,比如台词本身是否包含权属问题、可注册性、可保护性等问题。实际上声音商标的保护早已引起关注,比如口红达人“李佳琦”先生曾于2020年将其红极一时的口头禅“OH MY GOD,买它买它!”提交声音商标申请,但被商标局认定为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声音作为一种新的可注册商标元素,其审查审理标准存在一定的探索阶段,“OH MY GOD,买它买它!”被驳回的理由理论上可以通过后期使用克服其固有显著性缺陷,对申请人来讲,如欲提交声音相关商标,除评估声音本身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外,最好提前重视使用证据的规范管理,以便能为顺利获取注册商标专用权做好全面筹划。
对于通过AI克隆技术合成新声音,通常被克隆的声音主体为知名人物,比如此前登上热榜的克隆孙燕姿等知名歌手嗓音的AI歌唱软件纠纷等,以及最近刘德华电影公司发布的《关于AI合成声音侵权事件的严正声明》,但也不乏非知名人物声音的克隆,比如逝者声音复活等。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刚审结的“AI生成声音纠纷案”同样涉及该情形,原告受被告二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被告二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后被告二将该音频提供给第三方软件公司商业开发,第三方软件公司以原告录制的音频为素材进行AI处理并生产了涉案音频转化产品在云服务平台售卖。法院审理认定“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可见在具有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AI生成声音。本案对后续声音权益纠纷案提供了明确的可识别性认定标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对于第三种使用场景,往往不仅单纯涉声音权益纠纷,而且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权利人如果通过声音权益维权可能无法保护其遭受的网络暴力、名誉等精神和财产双重损害,所以在维权案由选择时需要多维度综合考虑。
在AI时代讨论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时,保护的边界仍需不断探索,其中虚拟数字人、中之人声音权益交易、逝者声音复活等场景中涉及的权属、伦理问题等亦需关注。
二、智能设备唤醒词
AI时代智能设备唤醒词也属于广义声音权益的保护范畴,此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已无法适用,虽然现行《商标法》第八条以及2023年发布的最新《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商标可注册元素理论上持更开放态度,根据笔者最近了解的信息其在真实授权阶段将存在较大困难。那是否意味着智能设备唤醒词寻求法律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呢?实际并非如此。
近期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浙03民初423号】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爱同学”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无独有偶,早在北京法院公布的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已认定人工智能唤醒词享有获得标识类IP保护的基础,被告在涉案产品中使用该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智能设备唤醒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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