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1/ 矿业权流转的方式
2/ 探矿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3/ 探矿权流转审批的流程
4/ 探矿权流转审批所需材料
矿业权流转的方式
01 出售
探矿权出售是指探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 。其本质系探矿权人通过出售的方式,实现将探矿权权属主体转移给受让人的目的。
02 作价出资
探矿权作价出资是指探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03 合作勘查
合作勘查是指探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 。(注:在实践中需注意,若合作方为外商的,则合作勘查的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外商与中方探矿权人合作从事风险勘探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经国土资源部和外经贸部核准)。
04 出租
探矿权出租是指探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探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探矿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探矿权转让的条件,探矿权人在出租期间继续履行探矿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
05 抵押
探矿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
探矿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梳理,得出探矿权流转均应满足如下条件”
- 《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探矿权属无争议;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对上述第(2)项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对不同情况下探矿权流转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进行转让的,应满足如下条件:探矿权人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进行转让的,应满足如下条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应持有探矿权满5年才可以进行转让。若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转让的,应满足如下条件: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受让方必须具备实施整装勘查的能力。
探矿权流转
审批流程
➀接受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➁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主办司局接到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➂受理
经初步审查后,主办司局对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申请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➃审批
探矿权转让申请受理后,主办司局审查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处领导复核。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司领导。分管司领导提出复核意见报司长,司长签发审批意见。
➄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➅办法勘查许可证 - 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 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 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➆备案、公告 - 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 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➇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所需材料
探矿权审批
1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 、勘查许可证(原件);
4 、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5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6 、勘查成果示意图(固体矿产项目含工程布置、矿体圈定等内容);
7 、探矿权转让合同书;
8 、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批准文件(涉及国家出资的项目)(原件或复印件,1份);
9 、探矿权转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11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
12 、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13 、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1份);
14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