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审查原则在商标确权实务中是一个广泛应用的原则,也是在诉讼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最常用的答辩理由,该原则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裁决机关仅针对本案双方所提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最大限度保证裁决的公正性。然而,随着商标确权案件的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关联案件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审查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在此时,如果所有案件都一成不变地适用个案审查原则,则也有可能破坏行政决定的一致性与稳定性,也违背了行政法中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并在此基础上安排自己的活动,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破坏此种信赖利益。
在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原告同时在第35、38、42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商标,且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均存在来自同一所有人且完全相同的引证商标,但原告在第38、42类服务项目上两商标的注册申请直接核准注册,而第35类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却一直被商标局、商评委驳回直至提起本案诉讼。
在相同案件事实情况下,出现了不同的审查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上述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二者图形的构图、设计风格、颜色均不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视觉效果不相同;2.诉争商标与原告的企业标识近似,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原告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3.商标注册审查虽然为个案审查原则,但也应确保前后审查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否则就破坏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所适从,且相同情况下的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
法院对于上述案件事实进行了明确的分析与审查,没有机械地接受行政机关个案审查原则的抗辩,而是结合其他关联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从而认定应当对申请商标的审查标准保持一致性,否则将导致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合理的预期,损害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商标确权诉讼中的体现。
笔者认为,如果关联案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即案件事实相同而并非类似),而出现了不一致的审查结果,则应该考虑是否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予以保护。其实无论适用何种原则,都应以查清案件事实作为根本基础,当案件事实确认清楚后,原则的适用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万慧达代理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本案。
商标审查丨个案审查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作者:张涵 徐婷婷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个案审查原则在商标确权实务中是一个广泛应用的原则,也是在诉讼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最常用的答辩理由,该原则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裁决机关仅针对本案双方所提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最大限度保证裁决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