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等人明知长江禁采江砂,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购买“三无”采砂船非法采砂,王某祥确定各自占股及分工。
2021年10月1日至8日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缪某成等人根据分工,与马某明联系的8条运砂船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10次,盗采江砂共计34875.44吨,所采江砂经码头负责人罗某保安排过驳后销售。经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江砂价值共计1325267元。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等21人违反长江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禁采区非法采砂,分别系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罗某保明知江砂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过驳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团伙作案方式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涉案江砂数量等量刑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等21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40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王某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罗某保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发生的一起涉22人特大盗采江砂案。长江江砂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不仅对于维护长江航道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还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本案被告人为牟取暴利,通过“采、运、驳、销”一体的团伙作案模式,仅用8天时间就盗采江砂3.4万余吨。本案对长江非法采砂黑色产业链实施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平衡、全面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和担当。
王某祥等22人“采运驳销”团伙盗采江砂3.4万余吨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长二庭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等人明知长江禁采江砂,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购买“三无”采砂船非法采砂,王某祥确定各自占股及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