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动产抵押权为何“超级”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2020年5月28日,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时代特点的法典。

2020年5月28日,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时代特点的法典。其中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这是《民法典》一个新增制度,被称为“超级动产抵押权”。
超级动产抵押权优先于一般的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动产浮动抵押,因此也被称为“抵押权之王”,可是为什么超级动产抵押权优先于上诉权利呢?仅仅因为法律规定?笔者在此引入一个案例来讨论: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向乙公司购入一台机器。但甲公司缺少资金,便与乙公司商讨,乙公司先将机器出售给甲公司,等到甲公司后期盈利后再偿还货款。双方达成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未支付货款,乙此时享有的是一份债权,不过乙公司提出,为了担保此债权,机器可以交付给甲公司,并且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但要求甲公司必须把机器抵押给乙公司,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在机器交付后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这种情形下,买卖物就是抵押物。后来,甲公司为了继续扩大生产经营,向第三人丙公司借款,甲公司又在物上设立了一个抵押权,这就是一般的抵押权。这时,机器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首先是乙的抵押权,后来是丙的抵押权,只不过乙的抵押权称为超级动产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设想这样的一种情况,甲公司先找到丙公司借款扩大经营,这时还不存在上述机器,甲公司需要找到另外的财产给丙公司设立抵押权,而不会在乙公司出售的机器上设立抵押权,可甲公司并没有多余财产来抵押给丙公司,意味着甲公司难以获得丙公司的借款,扩大经营的目的就难以实现。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提高了甲的清偿能力,具有一定的共益属性,所以称之为超级动产抵押权,这便是“超级”的由来。
同理,留置权之所以优先于超级动产抵押权,也是因为具备共益属性。依旧是上述案例:机器损坏之后,甲公司找丁修理,但甲公司到期不支付维修款,丁在这种情况下占有机器,满足留置权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合法占有,然后因为承揽合同产生维修款债权(维修动产产生的债权)。丁的维修行为给甲增加的是物权,机器本身是坏的,经丁维修后增加的是物权,但是丁所获得的是个债权,基于公平原则,为了维护这样的一个债权,实现利益的平衡,赋予丁一个实现债权的法定担保,这就是留置权优先的原因。建设工程领域也存在这样一个性质的权利——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留置权针对的是动产,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不动产,本质上同宗同源。没有丁的维修行为,乙的超级动产抵押权、丙的抵押权都无法实现。留置权的共益属性强于超级动产抵押权,所以留置权优先。而加上超级动产抵押权优先于一般的抵押权质押权,所以这就形成了上诉权利先后顺序的格局。
每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出现,都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有着其特殊的意义。法律,并不是像人们印象中的那样冷冰冰,它背后所蕴含的道理是深刻的。每当学习它时,仅知其然远远不够,只有知其所以然之后,再来运用它,此刻往往会发现法律的温情。它从不多说一句,但是却基本把所有的情况都考虑了进去。超级动产抵押权能优先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动产浮动抵押,但是唯独不能优先于留置权,这正是法律魅力所在。法律人,追根溯源、理解本质后方能真正认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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