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民事交易法》解读(四)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前 言 为了进一步提升沙特法律的准确性和可预测性,作为沙特法律成文化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沙特于2023年6月19日发布了《民事交易法(CivilTransactionsLaw)》,该法已于2023

前 言
为了进一步提升沙特法律的准确性和可预测性,作为沙特法律成文化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沙特于2023年6月19日发布了《民事交易法(CivilTransactionsLaw)》,该法已于2023年12月16日生效。《民事交易法》共721条,规定内容包括行为能力、合同、侵权、物权等,是一部内容相当丰富且全面的法律,其法律地位类似我国的《民法典》。本系列文章将解读沙特《民事交易法》中确定的重要规则,以便前往沙特的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沙特的民事法律与我国的异同,并做好风险防范。本文是系列文章中的第四篇,体例按照《民事交易法》的条文顺序排列,主要介绍沙特《民事交易法》有名合同章节中与所有权相关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和解合同、竞赛合同等合同种类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Art.307-360)
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取得货币报酬,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合同。买卖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合同之一,在《民事交易法》的有名合同中占据了大量章节。
(一)买卖标的
1.货物
为确保买方能够知悉货物的基本情况,《民事交易法》专门规定了买方的知情权,要求卖方通过给买方展示实物或描述区分特征的方式,告知买方货物的情况;卖方未能履行这一义务的,买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但如果协议中载明买方已知悉货物情况的,则买方不能再主张其不知情。卖方提供样品的,最终交易的货物应与样品相同。双方还可以通过约定试用期的方式使买方了解货物的基本情况,试用期内买方有权随时终止买卖合同。
2.价格
《民事交易法》要求双方必须在有效的价格区间内确定买卖的价格。如果双方同意基于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则以买卖合同订立地在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即使双方未约定价格,只要能推知当事人有意参照市场价格或双方此前交易的价格,买卖合同也不无效。
(二)卖方义务
1.交付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的占有转移至买方的过程。交付是卖方最核心的义务之一,最主要的交付途径是现实交付,既包括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占有状态下,也包括卖方允许买方占有货物,而不加阻碍。《民事交易法》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负有将货物按照买卖合同订立时运送至买方处的义务。
除现实交付外,卖方也可通过法律拟制的交付方式完成交付义务,这些方式被统称为“观念交付”,《民事交易法》确定了以下观念交付的方式:(1)买卖合同订立前,买方已占有货物;(2)卖方仍由于买方同意的其他理由占有货物(如借用/租赁);(3)双方约定将某种情况视为买方已占有货物;(4)法律规定的其他视为买方已占有货物的情况。
2.所有权转移与保留
买卖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买方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依我国《民法典》,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更时点存在区别,买卖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变更时转移。《民事交易法》则未做此区分,其规定所有权自买卖合同订立时起转移。为保护卖方在交付后不受到买方破产的影响,《民事交易法》也允许双方约定所有权在卖方收到全款后转移。但卖方收到全款后,仍视为所有权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就已转移。
3.权利瑕疵担保
《民事交易法》规定,卖方应保证其销售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也应保证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如果卖方违反了前述义务,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损失。买方应特别注意,如果双方约定卖方不承担此担保责任,则卖方仅需在无法成交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而无需赔偿其他损失。如果第三方向买方主张货物的权利,买方有义务及时告知卖方,否则买方将失去原本享有的求偿权。买方通知卖方但卖方不参与诉讼的,买方有权自行与卖方达成和解协议。
4.质量瑕疵担保
《民事交易法》也要求卖方对货物的质量作出保证,确保其没有可能减损其价值或使其不再符合原定使用目的的瑕疵。双方可以约定排除卖方的此项义务,此时卖方仅在其有意隐瞒瑕疵时承担责任。卖方违反这一义务的,买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或保留货物并要求卖方支付差价,卖方也可选择另行交付无瑕疵的货物以避免差价。货物因买方另行出售、设置第三方权利、毁损灭失等原因而无法返还卖方的,买方不能再解除买卖合同,而仅可要求卖方支付差价。
买方在交付时负有检查义务,应尽可能按照此类交易的通行做法检查货物,并在合理期间内告知卖方缺陷的存在,否则将失去主张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质量瑕疵担保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交付之日起180天,但双方也可以协议延长该期间。
5.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在货物交付后,如无特殊情况,货物已属于买方所有,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对于货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民事交易法》则确定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负担的原则。如货物由于买方自身原因毁损灭失,则卖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如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毁损灭失,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如货物由于第三方原因毁损灭失,则买卖合同解除,由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买方义务
买卖合同中买方最核心的义务是支付货物的价款。《民事交易法》允许双方自行约定付款节点,如果没有此种节点,则要求买方在交付前付清价款。买方未能依约付款的,卖方有权暂不交付,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前转移至买方。卖方仍然交付的,视为放弃其暂不交付的权利。
买方发现第三方对货物提起权利请求的,或货物可能有瑕疵的,可以暂停付款,直至纠纷解决。
(四)代理人自己交易
代理人自己交易,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由于此种行为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因此代理人自己交易的行为仅在委托人本人追认后才可生效。但是,委托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已经从代理人处善意取得货物的第三人。
(五)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卖方未经许可,销售其并无所有权的货物。卖方无权处分的,除非所有权人追认,对所有权人不发生效力,买方申请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买方不知情卖方无权处分且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的,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二、交换合同(Art.361-365)
交换合同,是指双方分别向对方转让货币以外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交换合同的一方也可以在交换物之外补差价,但补差价的金额不得超过交换物本身的价值,否则合同的性质即变为买卖合同。交换合同的双方分别承担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的责任,共同分担交换合同产生的成本。
三、赠与合同(Art.366-381)
(一)赠与合同的要件与订立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世时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而不取得对价的合同。免除他人的债务也属于赠与的一种。根据《民事交易法》,赠与不动产的合同经公证才视为订立,赠与动产的合同则可以通过公证或受赠人接收赠与物两种方式订立。赠与他人之物的,所有权人追认时赠与才生效。
(二)赠与人的义务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承担前文所述的,买卖合同的卖方承担的权利瑕疵担保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赠与人有意隐瞒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则其仍需赔偿受赠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三)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应承担由于赠与合同的订立、运输和交付等产生的成本。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该义务既可以是为了赠与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第三方的利益。赠与合同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履行该义务。
(四)撤销赠与
赠与人有权在较为特殊的情况下撤销赠与。该等情况包括:(1)受赠人同意撤销;(2)父母有正当理由撤销对子女的赠与;(3)赠与人在合同中保留其在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撤销赠与的权利;(4)受赠人未能履行赠与附随的义务。
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返还赠与物及其自赠与人提出撤销赠与起的孳息。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承担其用于赠与物的实用开支,增值开支和必要开支,但不得主张其他费用。赠与物所有权变更,毁损灭失,或从根本上发生了性质改变的,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
四、借用合同(Art.382-390)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可替代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借用人,借用人此后向出借人返还同种物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物品。由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与我国民法上的借用关系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不同,《民事交易法》规定的借用合同还涉及所有权的变动。
(一)借出
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也即仅当借用人收到借用物后,借用合同才生效。借用合同的出借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不得出借被监护人所有的物。如本系列文章多次陈述,伊斯兰教禁止利息,在借用合同订立时或针对迟延付款约定的利息都被《民事交易法》明确规定为无效。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相同,出借人也无需承担权利瑕疵担保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仍需承担故意隐瞒给借用人造成的损害。
(二)归还
借用人返还的物应与借用物在数量、种类、状况上完全一致,如果无法按原状返还,则应按借用合同订立时的价格返还。借用合同对于归还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在约定期前出借人不得要求借用人返还借用物;借用合同没有约定归还时间的,借用人应在出借人提出返还要求时返还,但如返还会对借用人造成损害,则借用人可在合理期间后返还。
五、和解合同(Art.391-402)
和解合同是指各方通过放弃其主张或部分主张,以解决现存或潜在纠纷的合同。
(一)和解合同的要求
和解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处理和解合同约定内容的实体权利;如果无对价地放弃任何权利,则该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解合同实质损害未成年人一方利益的,则该和解合同无效。
(二)和解合同的效果
和解合同的效果是对等地消灭各方在和解合同中放弃的权利。由于和解合同的法理类似于债的抵销,因此原则上和解合同对于双方而言不会创设新的权利,但一方在和解合同下支付对价的义务如果与其原本负担的义务种类不同,则可能根据其性质为相对方创设权利。和解合同中关于放弃权利的声明应做限缩解释,理解为仅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理。
六、竞赛合同(Art.403-406)
竞赛合同是指债务人承诺向取决于竞赛者努力的竞赛中的获胜者发放奖励的合同。竞赛合同的奖励可以由部分竞赛者提供,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但不能由全体竞赛者提供。如果竞赛合同涉及赌博,则该等竞赛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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