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制作鉴定意见主体的通常是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士。
由于鉴定意见极具专业性的缘故,大多数人认为,鉴定意见较之于言词证据,甚至与一般的书证、物证,有着更高的证明力,也使得许多律师将其视为不可置疑的“帝王证据”,然而,这些被专业词汇填满的鉴定文书,就真的无从质疑、辩驳和推翻吗?
以下就结合实务办案经验,梳理对鉴定意见的程序审查六步法。
01、鉴定意见的概念CORPORATE CULTURE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所以,鉴定意见是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专业性意见。
02、鉴定意见的特征CORPORATE CULTURE
01、专业性。
鉴定意见一定是涉及案件中重要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知识、方法、设备等,这些问题普通人无法通过简单判断就能得出结论。例如法医鉴定中关于死者的死因、死亡时间,物证鉴定中物品疑是物的属性、含量(海洛因、冰毒还是K粉、摇头丸)。
02、事后性。
鉴定意见一定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才形成的,案发过程中可以产生指纹、血迹这样的物质,也可以留下录音录像这样的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产生鉴定意见。
03、主观性。
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是鉴定人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专业问题分析后,得出的具有专业性的认识,符合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具有主观性。
04、规范性。
司法鉴定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意见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所以刑事司法鉴定要遵循严格的鉴定活动规范,不得随意。例如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都有严格的规定。
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中,因为洛杉矶警方采集血液样本程序存在疏漏,化验条件的简陋,导致血液鉴定结果被作为非法证据给排除掉。
05、被动性。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能主动介入到案件中,只能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委托鉴定事项范围内问题进行鉴定。
03、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六步法CORPORATE CULTURE
第一步: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法定资质
资质是公开的,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2019年5月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环境损害类四大类鉴定有司法鉴定部门注册登记管理并发放资质证书。
一般而言,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官网上可以查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编入名册并公告的,就有资质;反之,则没有资质。如果没有资质,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上述审查方法适用于四大类鉴定,不适用于其他的鉴定。例如对吸毒人员毛发、尿液进行理化鉴定,就由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鉴定,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并不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特别指出的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有鉴定资质,但在鉴定过程中资质过期,在出具鉴定意见时资质未能续期。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也属于没有资质。但是,司法实务中,如果这类鉴定意见没有硬伤,法院可能不会轻易排除该鉴定意见。
第二步: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范围
鉴定意见都应当附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许可证,以及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可以对照鉴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看鉴定事项是否在执业范围内。
我们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发现,某会计师事务所在鉴定过程中,其营业执照范围并不包括司法鉴定。但在鉴定完成后四个月,才增加了司法鉴定范围,于是我们就向法庭提出了该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审查许可证来看鉴定人执业活动是否规范。鉴定人应持证上岗,不能同时在两家鉴定机构执业。我们在办理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就遇到过类似情况,两个会计师参与鉴定,其中一个会计师的执业证就不在司法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步: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专业背景
一般来说,鉴定人都会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但现代科学分类非常详细,即便两个相似的专业也可能存在巨大差别,例如化工专业属于工科,化学专业属于理科,研究方向差异很大。有的时候,有些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看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但其专业方向与鉴定事项存在较大差异。
我们以办理过的一个贩毒案为例,在阅卷时发现,案涉两批毒品疑是物有两份《鉴定意见》,一份是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一份是某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中心作出。
我们发现,这两个鉴定机构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均不相同,然后就寻着鉴定意见所附电话,咨询物证鉴定中心得知,其主要从事吸毒人员毛发、尿液等方面的理化分析,而非毒品鉴定,另外,鉴定意见也没有附带气相色谱的谱图和峰值数据,于是,我们就此对鉴定机构的专业背景提出质疑,进而质疑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第四步:审查委托鉴定手续是否合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鉴定机构记录的鉴定材料信息,都是我们律师阅卷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信息如果不符合鉴定规范的要求,可以对鉴定程序合法性和意见可靠性提出质疑。
例如,我们在办理过夏某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案,《尸检报告》上记载,送检样本是死者青某的10ml的静脉血,该血液系来源于死者生前接受治疗的医院。
但《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1997)6.1.2.规定,进行血液毒化检验,提取血样样本应在50—100ml,而且应当是从死者的心脏中抽取血液。我们就从委托鉴定程序规范出发,指出检材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检材来源不合法,对鉴定意见规范性、结论可靠性提出质疑。
第五步:审查检材来源、提取、保管、送检等流程是否合法
检材从案发现场到鉴定人员手中,再到最后出具鉴定意见,中间也经历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操作不合规,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还是以上面的贩毒案为例,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未按照规定对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现场封装,毒品疑似物从查获地点到公安机关的保管人及保管状态不明确,封存过程不符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排除有被污染的可能性,办案地点所称量的毒品,与从嫌疑人住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在同一性不能确认。
第六步:审查鉴定意见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以及是否有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字。这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也是将鉴定全过程反映在纸上,供委托人、嫌疑人、辩护人来审查。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存在相当一部分的鉴定意见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
还是以上述贩毒案为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优先适用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标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在这个案件中,对海洛因毒品疑似物鉴定,应当按照已有的国标来鉴定,但鉴定机构并未按照国标进行鉴定,而是按照鉴定机构实验室自己制定的标准来鉴定。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鉴定文书要记载鉴定过程,要对检材和样本予以描述。但鉴定机构未记载检验依据的是何种方法,未说明使用的是何种规格的气相色谱仪器,未附带检材(甲基苯丙胺质和海洛因的疑似物)气相色谱图和质谱图,未载明谱峰的峰值是多少。
我们随即在庭审中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案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04、结 语CORPORATE CULTURE
在司法证明史上,“证据之王”是人们对某些证据的权威崇拜。当今,鉴定结论以其高科技的代表身份,精度无比的准确性,司法适用的日益广泛性等特质,正荣享“证据之王”的桂冠。
我们作为律师,面对鉴定结论不能迷信,而应当从委托人资格,鉴定主体的资质,鉴定材料的客观可靠性,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确定性,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依据是否正确等方面综合判断和认定。
鉴定意见不是铁证,程序性审查六步法
作者:丁剑锋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前 言 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制作鉴定意见主体的通常是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