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旬老人遭黑山羊“袭击”,导致十级伤残,羊主人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宣判,依法判决饲养人陈某赔偿老人周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周某系年逾七旬的五保户老人。2023年10月25日,周某在鱼塘边喂鱼时,一只失控的黑山羊从附近冲过来,将周某撞入鱼塘中,致使周某肋骨、鼻骨等多处骨折。周某受伤后,被案外人救起,并由黑山羊的主人陈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周某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因陈某未对周某积极进行赔偿,致使周某生活困难,周某遂提起诉讼,请求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3102.0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有义务依照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陈某系案涉黑山羊的主人,因其疏忽和管理不善,致使黑山羊失控伤人,且无证据证明周某对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因黑山羊对周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其饲养人陈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周某损失50014.08元。陈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行为对社会公众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动物饲养者要充分认识到对饲养动物所负有的责任,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约束,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失控伤人。一旦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判决动物饲养人对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责任。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对动物饲养人法律责任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其社会责任的有力督促。动物饲养者和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饲养行为,从而有效减少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以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文字:杜琼华
初审:欧阳颖
签发:黄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