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背景与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诚信重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相关信用建设工作,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侵害胜诉方权益,应严厉惩处。

2024年11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司法解释”),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传达对该行为零容忍态度。
02 两高典型案例
01 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侯某某向程某借款未还,法院判决后其未履行。执行中发现侯某某对邱某有到期债权,二人达成虚假和解协议,侯某某放弃剩余债权以保邱某房产,规避执行。后侯某某被抓,邱某自首,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此案例惩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2 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
邱某因债务纠纷房屋被查封,与朱某等人共谋虚构15年租赁关系,伪造租金支付凭证,使房屋“带租拍卖”由朱某低价竞得后转卖。2022年12月,邱某、朱某、郁某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适用缓刑,体现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
典型意义:
虚构借贷关系、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造成后续房屋带租拍卖低价受让,是不动产强制处置中较为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使被执行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低价买受后出售,以实现非法占有部分房屋价款的目的,进而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3 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王某未履行对李某的还款判决,与妻子王某某商议后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王某还将钱款用于赌博,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后王某被拘留,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彰显司法公信,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与妻子共谋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执行。其与妻子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4 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刘某辉未履行对某公司的欠款判决,执行和解中孙某以轿车和房产担保。后续孙某与刘某辉转让担保车辆,款项未用于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22年,孙某、刘某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缓刑二年、一年九个月,惩治了拒执行为。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3“拒执罪”司法解释亮点
01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新《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涵盖了多种可能的责任主体,确保无人能置身事外。
0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定义
新《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这一定义扩展了判决裁定的范畴,使其更具包容性和适应性。
03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具体情形
新《解释》列举了多种情形,如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伪造、毁灭、隐匿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等。
这些具体情形的列举,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拒不执行行为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便于快速识别和处理。
04 案外人协助隐藏、转移财产的刑事责任
新《解释》首次明确,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堵住了法律漏洞,防止案外人在幕后操控、干扰执行。
05 从重、从轻情节的明确
新《解释》详细规定了从重和从轻情节,如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诚信重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相关信用建设工作,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侵害胜诉方权益,应严厉惩处。

2024年11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司法解释”),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传达对该行为零容忍态度。
02 两高典型案例
01 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侯某某向程某借款未还,法院判决后其未履行。执行中发现侯某某对邱某有到期债权,二人达成虚假和解协议,侯某某放弃剩余债权以保邱某房产,规避执行。后侯某某被抓,邱某自首,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此案例惩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2 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
邱某因债务纠纷房屋被查封,与朱某等人共谋虚构15年租赁关系,伪造租金支付凭证,使房屋“带租拍卖”由朱某低价竞得后转卖。2022年12月,邱某、朱某、郁某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适用缓刑,体现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
典型意义:
虚构借贷关系、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造成后续房屋带租拍卖低价受让,是不动产强制处置中较为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使被执行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低价买受后出售,以实现非法占有部分房屋价款的目的,进而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3 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王某未履行对李某的还款判决,与妻子王某某商议后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王某还将钱款用于赌博,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后王某被拘留,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彰显司法公信,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与妻子共谋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执行。其与妻子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4 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刘某辉未履行对某公司的欠款判决,执行和解中孙某以轿车和房产担保。后续孙某与刘某辉转让担保车辆,款项未用于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22年,孙某、刘某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缓刑二年、一年九个月,惩治了拒执行为。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3“拒执罪”司法解释亮点
01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新《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涵盖了多种可能的责任主体,确保无人能置身事外。
0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定义
新《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这一定义扩展了判决裁定的范畴,使其更具包容性和适应性。
03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具体情形
新《解释》列举了多种情形,如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伪造、毁灭、隐匿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等。
这些具体情形的列举,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拒不执行行为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便于快速识别和处理。
04 案外人协助隐藏、转移财产的刑事责任
新《解释》首次明确,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堵住了法律漏洞,防止案外人在幕后操控、干扰执行。
05 从重、从轻情节的明确
新《解释》详细规定了从重和从轻情节,如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