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打架,乙被打成轻伤。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在公诉机关主持下,甲与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包括以判处缓刑为前提的分期履行赔偿款和乙出具《刑事谅解书》等。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考虑犯罪嫌疑人甲取得被害人乙的谅解,且被害人乙也有一定过错,对甲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甲被判处缓刑后,未按《刑事和解协议》的约定给付赔偿,被害人乙到法院请求撤销缓刑,并要求强制执行《刑事和解协议》的赔偿部分。
二、案件争议
对于本案中甲不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正方观点:《刑事和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该案中因甲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不属于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法院不能撤销甲的缓刑,但《刑事和解协议》具有和《民事调解书》同样的法律效力,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反方观点:《刑事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双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是以乙出具《刑事谅解书》、甲被判处缓刑为条件的分期履行赔偿款协议,被告人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却不履行协议,法院理应被撤销即撤销被告人甲的缓刑,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就民事部分应另行起诉。
三、刑事谅解和刑事和解的区别
刑事谅解和刑事和解,从文字上只有一字之差,但有很大区别:
1、达成的形式不同
刑事谅解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由被害人一方出具的,其本质是对被告人行为的谅解。
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在司法机关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
2、适用范围不同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刑事谅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制,但一般来说,有被害人的案件,才可以出具刑事谅解书。
《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有明确规定,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
3、量刑减幅不同
刑事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刑事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郧和实务分析
1.刑事谅解书具有双方合意的合同效力,在审判实务中,刑事谅解书不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仅作为审判量刑的参考。故,刑事谅解书不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刑事和解是在特定案情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后,在公、检、法机关主持下制作协议,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犯罪嫌疑人通过刑事和解协议必然获益,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签订的刑事和解协议,应当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不履行,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本案中甲不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行为的处理
为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法院不应该因刑事和解民事部分不履行,而撤销对被告人甲适用的缓刑,这是法院对刑罚专有权的行使,不因当事人的协商而改变。
但是,公诉机关主持制作的《刑事和解协议》,其民事部分应和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被告人甲不履行,被害人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五、法院典型裁判案件
1.《刑事谅解书》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1】
左旺平、左庚深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异16号
裁判要旨:
所谓执行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是指担保人对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所作的承诺的担保。在本案中,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异议人左旺平对《刑事谅解书》所作的担保,不具备执行和解协议担保的内涵和法律特征。
2.双方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签署的刑事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田明华、魏国均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2】
田明华、魏国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刑终120号
裁判要旨:
自诉人田明华诉被告人魏国故意伤害一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魏国在和解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赔偿了十三万元,赔礼道歉,田明华则表示放弃追究魏国的刑事责任。检察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经本院审查,双方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签署的刑事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田明华、魏国均有约束力,故自诉人田明华接受对方赔偿和赔礼道歉数月之后又反悔,本院不予支持。
六、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作为被害人一方
在受到不法侵害后,为更好保障自身利益,建议被害人在收到全部赔偿后,再签订《刑事谅解书》。
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不能一次性支付赔偿,建议被害人一方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如果后期不履行的话,可以直接依据《刑事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2.作为被告人一方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能达成刑事和解的,应当在司法机关主持下,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其他刑事案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态度诚恳真挚的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刑事谅解,切记不能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确保刑事谅解符合自愿、合法原则。
向被害方支付赔偿款后,被告人一方应当保留支付赔偿款的一切凭证。若是以现金支付赔偿款,则需让被害方出具收条,签名撩印;若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赔偿款,则需保留汇款转账回单。此外,向被害方支付赔偿款后,应尽快让被害方出具《刑事谅解书》。
刑事和解≠刑事谅解,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任丙浩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打架,乙被打成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