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治理汇总 劳动工伤汇总 合同纠纷汇总
司法观点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双方也可另行约定担保范围。原则上,保证债务的范围大于主债权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高本金限额”是主债权的最高限额,并不代表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知识点:
1、什么是最高额保证?
2、“最高本金限额”是否等于“保证责任最高限额”?
3、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债权人如何选择?
4、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经典案例
2012年6月20日,A银行与范某签订《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在合同项下给予范某基本授信额度最高本金额度54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2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
同时,A银行与多名保证人签订了《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范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各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均为540万元,并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次日,范某以XX处房屋为抵押物,与A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3年6月20日、7月1日,A银行分两笔共向范某实际发放540元借款。但至借款到期,范某未按约偿还借款。
2014年8月19日,A银行起诉了范某和部分保证人,因在诉讼阶段与被诉保证人达成调解协议,A银行撤回起诉,但保留另案主张的权利。2014年11月27日,因保证人未履行调解协议,A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直至2015年6月30日法院第二次强制执行,A银行仍未能全部获偿。
2017年5月,A银行将另一保证人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对范某欠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B公司辩称A银行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且即使时效未经过,保证的最高限额应为540万元,A银行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该最高限额。此外,本案主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A银行应当优先处置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A银行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本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A银行对保证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否指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540万元;四、在主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A银行能否要求本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而本案主债务的履行届满之日分别为2014年6月20与2014年7月1日,故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分别为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
A银行于2014年8月19日向保证人提起诉讼,即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虽然A银行在审理中撤回了针对部分保证人的起诉,但是保留了向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且仍然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了保证权利,本院认为,A银行已经在保证期间期满前要求本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应从其主张之日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B公司主张的保证期间内A银行未向其主张保证责任的说法,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方面,A银行于2014年8月19日向主债务人与其他部分保证人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且直至2015年6月30日,涉案抵押房产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一直进行,构成了诉讼时效的持续中断;
另一方面,B公司与其他保证人一同就本案所涉债务向A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作为主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都属于连带债务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前案诉讼对B公司也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综上,本院认为,A银行于2017年5月对本案保证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保证人与A银行签署的《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各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540万元,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A银行与范某发生债权的次数和金额,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院认为,上述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540万元进行了明确约定,当事人均应恪守,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与保证担保最高限额为两个概念,B公司主张的保证担保最高限额为540万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首先,本案保证人与A银行签署的《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其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由于范某未履行前述调解协议,A银行已经于2014年11月2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抵押房产已经进行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A银行的债权至本案诉讼期间尚未在执行程序中实际获偿,可知A银行并没有放弃物的担保。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主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在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无法通过涉案抵押房产实际获偿的情况下,A银行要求本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悖。
故,法院判决B公司支持了A银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最高额保证责任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什么是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属于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有一个最高限额,只要主债权产生于约定期限内,且未超过最高限额范围,保证人就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未必一定会产生,也未必会产生与最高限额相等的债权,只有到约定期限届满之前,才能最终确定保证人所应担保的债权数额。当然,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对已产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只要总债权不超过最高限额即可。
2、“最高本金限额”不等于“保证责任最高限额”
“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主债权所能产生的最高数额,超过该限额的债权,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最高本金限额”并不等于“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保证责任最高限额是与担保范围相关联的。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此外,债权人还可以与保证人另行约定扩大担保范围。由此可见,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范围实际是远大于“最高本金限额”的。
本案中,A银行与最高额保证人约定的担保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可见,该担保范围并不仅限于最高本金限额540万元,A银行要求保证人B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超过540万元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公司治理建议
1、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混合担保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提供担保又有抵押物或质物提供担保。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有权要求变卖抵押物或质物实现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先后顺序、承担比例,债权人均有权进行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债权人有权进行选择,但是债权人不得放弃部分人保或物保,否则保证人有权要求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A银行享有的债权,不仅有多名保证人提供担保,还有范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A银行有权在人保和物保之间进行选择。A银行已经申请对范某提供的抵押房屋进行变卖,并不存在放弃物保的情形,因此保证人B公司无权要求减轻保证责任。
2、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例如本案中A银行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即为两年。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多名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则债权人起诉其中一名保证人,会导致全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A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了部分保证人,虽然未起诉B公司,但该此起诉同样产生B公司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A公司于2017年5月起诉B公司并非超过诉讼时效。
为避免保证期间经过和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应及时起诉。
保证人是否要对“最高本金限额”之外费用保证责任?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关键词:公司治理汇总 劳动工伤汇总 合同纠纷汇总 司法观点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双方也可另行约定担保范围。原则上,保证债务的范围大于主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