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一起去爬山吗?“自担风险”的那种!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说到爬山,今年年初,一部制作精良,阵容强大的电视剧热度席卷全网,剧中火到出圈的一句台词,想必大家也听过,那就是“你看我还有机会吗?

说到爬山,今年年初,一部制作精良,阵容强大的电视剧热度席卷全网,剧中火到出圈的一句台词,想必大家也听过,那就是“你看我还有机会吗?”
不错,这部大热的爱奇艺迷雾剧场悬疑剧就是《隐秘的角落》,剧中秦昊饰演的男主角张东升,在第一集的开头,带着自己的老丈人与丈母娘去爬山,假借拍照的名义,竟然转身就一把将两位老人从山顶推下,可算得上是年度惊吓片段了,因为电视剧的这一幕,网友纷纷调侃:“一起爬山吗?我给你拍照”。
国庆中秋假期相信很多朋友们会相约爬山,当然生活中也不会有剧中张东升那种分分钟要人性命的子女或者朋友,但也要提醒咱们听众朋友们的是,朋友同事相约爬山,虽是一件既能强身健体又能促进感情的好活动,但也要注意户外运动存在着的风险:作为参与者,不小心让同行的人受了伤,有赔偿义务吗?作为活动发起人,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集体出游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意外,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和责任,本期节目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自愿参加爬山这样的集体活动,真的有这么大风险吗?本期节目《相约一起去爬山吗?“自担风险”的那种!》
在《隐秘的角落》这部剧中,秦昊饰演的张东升带着老丈人和丈母娘爬山的同时,另一边,小男主角朱朝阳和他的两个小伙伴也在同一座山上,碰巧目睹了这场谋划的杀人事件。
说到这,吴律师职业病又要犯了,让我们来设想一下,假如小男主角和他的伙伴在爬山过程中,不小心踩中碎石跌落摔伤,可能就不会目睹杀人事件,但又同时会产生其他的法律问题:意外受伤的后果由谁来赔偿?
这个问题其实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多争议,涉及到一个“自甘风险”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源自于罗马法格言“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受损害的人,如果事前已经明知道可能会发生某些风险,并且也表示可以自行承担这些风险,那么在损害发生的时候,导致损害的人可以不承担相关的损害责任。
再简而言之,就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叫做“我受伤,与你无关”。以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自甘风险”的规则,也缺少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各地类似的案件,出现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但需要告知各位听众朋友们的是,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自2021年开始将不再会出现,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新增加了免责事由,其中就包括“自甘风险”。
01 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这样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活动属于“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这种活动一般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吴律师提醒大家,现在很多人喜欢组团游玩、探险,参与各种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如篮球、足球比赛等,这些非常寻常的活动,实际上都属于具有一定危险的活动。
因此,《民法典》此条新增的免责事由实际上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是参与人这部分责任,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则,也就是,当一个人和他人一起自愿从事符合自己认知和年龄范围的活动时,只要不属于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应该自担风险;另一部分是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这样的规则,也就是,当活动组织者履行了自己应该尽到的注意、保护义务后,就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听众朋友们是不是觉得这样讲还是有点抽象呢?现在让我们回到刚刚假设的情景中,《隐秘的角落》的小男主角朱朝阳和两个小伙伴严良、普普相约去六峰山景区爬山,在向上攀爬的途中,朱朝阳不小心将一块碎石踢下,砸中了落在后面的严良,导致严良头部受伤,严良为此支付了一笔医药费,日常生活也因此受到了一定影响。
在这个情形中,如果朱朝阳踢下碎石是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严良当然可以请求他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如果他并非故意导致严良受伤,那么严良只有自行承担爬山所带来的受伤结果了。
另外还要考虑的是,景区管理处虽然不是爬山活动的组织方,但是作为景区管理方,管理处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没有将登山道上的碎石及时清理,导致爬山者受伤,那么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吴律师认为,此次确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可以说充分地尊重了咱们个人的选择自由,也把风险和责任进行了合理的控制和分配。一个人做出符合他年龄和认知的决定,应当得到相应的尊重,大家觉得是不是呢?
这个条款对于相关活动的组织方、承办方、管理方来说,也算是一剂定心剂,因为只要尽到自身安全管理职责,就不会过于担心需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了。
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出台之前,学生因体育竞技比赛等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学校作为体育项目的最大主办方,常常需要进行“人道主义赔偿”,属于比较弱势的一方。
案例
这就让吴律师想到之前看过的一个案例,一个学院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院组织的篮球队,进行小组对抗训练时左膝扭伤了,篮球队教练让同学把他送回家中休息,这个学生没有去医院进行治疗。
在休息了一个月之后,自行活动突然变得非常困难,最后经过鉴定,这个学生左膝损伤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学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他的医疗费等费用,共14万元。
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认为,这名学生作为成年篮球活动参与者,应当对篮球运动的危险性有一定认识,因此他应该自己承担训练过程中因为身体碰撞而造成的损害,学校对于他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但二审法院还是认为,尽管学校作为管理方没有过错,仍应该承担补偿责任,最终判决学校支付该学生八万多元的补偿费。
不知道听到这里,听众朋友们是什么感受呢?是不是也和吴律师一样,觉得学校承担了超出他责任范围的义务呢?
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较为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因此在“自甘风险”和“安全保障义务”原则被《民法典》确立之前,实践中活动参与者状告活动组织者的案例,结果大都是不利于组织者的,在某种程度上,活动组织者也成为较为弱势的一方。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学校不愿意开设过多的体育课程,纷纷取消撑杆跳高、三级跳、扔铅球等等的体育项目。
02 海涵律师建议
自甘风险条款的设置,可以说不但让文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有法可依,在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承担上也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白,同时也符合社会的一般认知和公众的朴素正义观,相信很多听众朋友,听到自甘风险的概念不会觉得难以理解,也不会认为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很苛刻,反而会觉得这个规定很贴合实际,这恰恰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目的:情与理的结合。
那么说到这里,吴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想就今晚分享的《民法典》新增自甘风险的内容给听众朋友们一点实操小建议。
如果你是一个热爱运动和参与活动的人,作为参与者,请注意:
① 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② 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③ 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如果你是一个需要经常组织活动的人,作为活动组织者,请注意:
① 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② 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③ 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吴律师认为,民法典之所以要增加“自甘风险”等免责事由的规定,目的就在于给咱们普通民众更多、更宽的行为上的自由。自由和责任是一对对立和统一的概念,责任加重,表明行为自由就受到限制;责任放宽,表明行为自由的范围就扩展。
当然,不存在没有约束的自由,没有责任拘束的行为自由就是放任的自由,将会形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权利无法保障,损害权利人以及公众的利益。
因此,在这之中,免责事由就是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协调点,免责事由过少,应当规定为免责事由的而没有规定,就会使本应当免责的行为受到民事责任的制裁,进而使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受到限制。
例如,广西的“驴头驴友”案,十余人网上相约自助探险游,晚上露营时突发山洪,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要求“驴头”和其他“驴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没有规定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因而一审法院判决“驴头驴友”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虽然改判,但仍要依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责任。
如果当时规定了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这个案件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而会判决自愿参加自助探险游的死者因自甘风险而使其他“驴头驴友”免责,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以上呢,就是吴律师对这次“自甘风险”原则的一些理解,最后,想再和大家分享今晚的最后一个案例,那就是2002年著名的“无为诉留波”案例,这个案件的经办法官以极大的勇气适用了“风险自甘”原则,给吴律师留下的印象非常深刻。
“无为诉留波”案例
在该案中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系同学,2002年某日,原被告无为和留波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为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
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无为以留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可以适用的原则有很多,比如说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要求原被告双方按照受伤程度合理承担损失;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法中自愿承担危险的理论处理,但法官最后选择适用自甘风险理论处理,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出现在《民法典》正式确立“自甘风险”原则的18年前,也就是2002年,体现了法官的极大开创性和先瞻性。
听众朋友们认为,人类最宝贵的品质是什么?有人说人类最宝贵的品质之一就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在各类体育运动中,正是因为运动员敢于挑战,才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人类的极限,而挑战往往又是和风险并存的,想要完全去规避风险,往往会抑制“全民健身”的热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接受采访时表示,体育活动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里加以规定,说明其在国家法律体系里面的位置很重要。他还从人类自身角度切入,认为允许挑战极限,允许同场竞技比赛,必然带有风险,风险是个常态,无需对其讳莫如深。
明知新的开创,必然带来新的争论和风险,也依旧不畏惧改变。在某种程度上,人类对法律的不断修正完善,不恰恰体现了这种永不止息的挑战和探索精神吗?从一部《民法典》中,我们看到了情与理的结合,并始终相信且期待,这就是法律的最终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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