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抖音平台发“欠账不还”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

来源:木垒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张某通过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木垒县某乡(附门牌号)哈某欠账不还……”并附哈某家庭四人合影等多张照片。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张某通过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木垒县某乡(附门牌号)哈某欠账不还……”并附哈某家庭四人合影等多张照片。后原告哈某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张某于2023年7月将其发布的内容删除。2023年11月,哈某及其配偶、子女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就侵犯哈某及家人名誉权的行为,向其当面赔礼道歉,并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某通过保存的电话录音证实了自己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多次向哈某索要务工费,但哈某以人不在本地回来就付款、对瓷砖价格产生争议、对剩余务工费不认可等理由拒绝向张某支付剩余务工费,因此自己才在网络中发布张某的行为和家人的照片,并未侵犯哈某的名誉权。
哈某表示自己已于2021年6、7月将全部款项付清,电话录音只是想要拖延还款,而非拒绝付款,并明确否认有欠款一事,故本院认为张某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哈某欠账不还”属于对他人行为的客观评价,不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更未对哈某进行侮辱、诽谤,且张某已于2023年7月在抖音视频、微信朋友圈上删除该内容。综上,张某不构成对哈某名誉权的侵犯,但张某应以诉讼等合理渠道解决与哈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不应将其个人照片、夫妻合影、子女照片等图片发布于网络空间,经核实,张某抖音粉丝关注量300余人,微信好友1100人,虽发布时间仅为两日且未用于营利,但该行为仍侵犯了哈某及家人的肖像权,尤其是哈某的女儿,作为未成年人在本案中受到无辜牵连,可能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响,应当予以优先保护,张某表示愿意就侵犯哈某及家人肖像权的行为向其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就侵犯哈某及家人肖像权的行为当面赔礼道歉,并连续两日将道歉内容在其发布案涉视频及照片的抖音账号、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布,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驳回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欠款未按时归还,仅公开债务人姓名及欠账未还这一事实,这属于对他人行为的客观评价,没有损害他人名誉,也不属于散布虚假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反之言语攻击、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则要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另外,债权人应当以诉讼等合理渠道解决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如为督促还款将其家庭合影、个人信息等同时发布在网络空间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尤其是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已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这是为了坚决杜绝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避免因此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行为。再次呼吁,网络空间亦非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不做“网络黑子”,不当“键盘侠”,只有大家共同举力,才能建设一个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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