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47万余条,均被判入刑!保护个人信息不只是说说而已!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2021年11月1日0点,当大家都还在各大购物平台熬夜“剁手”付尾款的时候,《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悄悄地正式生效了。

2021年11月1日0点,当大家都还在各大购物平台熬夜“剁手”付尾款的时候,《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悄悄地正式生效了。
在互联网时代和数字经济的今天,我们在餐厅扫码点菜要输入手机号登陆,开通免密支付要进行人脸验证,刚冒出想买一件东西的念头打开淘宝,她就突然出现在“猜你喜欢”的推荐栏里…
当我们还停留在要注意把快递盒面单跟外卖小票撕掉的思维时,殊不知在大数据之下其实我们形同透明,个人信息早就已经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被泄露了。
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性法律的空缺,奠定了我国网络社会和数字经济的法律之基,也将会给我们的社会和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改变。
那么我们所说的“个人信息”究竟包括哪些呢?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其中一般个人信息规定在第四条第一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这个定义其实借鉴了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而所谓的识别和可识别,即PII概念(Personal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
比如,马上就能够关联到你个人身份的叫个人信息,虽然不能马上定位到你,但是可以间接识别到你的信息,也可以界定为个人信息。
而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在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参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文件资料,可以将敏感信息分类为个人的财产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性取向等其他信息。
相较于《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一般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的分类,《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信息”的概念内涵比较明确具体,如宗教信仰和金融账户等,而《民法典》“私密信息”在边界上则较为模糊,可涵盖所有未公开的个人信息,包括在特定范围内(如家庭成员、朋友间)分享的所有信息。
从客体范围的确定性角度看,《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保护的客体更具有确定性,同时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也列为了敏感信息,加强了对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之后,对我们的生活会有哪些影响?
法律确立了以“告知-同意-撤回”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后网络平台或者互联网商家要获取并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时,要明确告知并需事先得我们同意,有点类似于苹果手机在APP使用前会提前征求我们是否允许使用网络、麦克风、地理位置信息。而且,我们有权利随时撤回同意,而且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大数据杀熟现象会被制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对自动化决策,即我们所说的大数据算法作出了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企业主体在向我们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也就是说必须给我们提供选择不要提供不要个性化推送的选项。
现在随处可见的人脸识别以后可能会消失一大部分。因为人脸识别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是我们前文提到的敏感信息,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因此,以后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就是互联网公司才能收集和使用人脸识别。
未来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将会出现明显标识。因为我们现在大量的监控摄像头都是没有标识的,我们平时并不知道哪里有监控哪里没有,有时候不注意就看不到,这其实也在无形之中侵犯了我们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法律施行后,关于公共场所监控在未来肯定会有一个普遍的合规化运动。
此外,法律也强化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义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制度体系,及时更新有关的规则和安保措施,并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当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虽然为治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依然也留下了很多未解释的空白,这部法律的出台是重要的起点,但也仅仅只是起点,未来的配套法律和政策文件会越来越完善,让我们的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历经近20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网络数据法规体中最重要的一环,最终颁布施行,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确立了与数字大国相匹配的基本制度。
同时,监管制度、公民认知、行业发展三者相成,协同发展,制度的确立,必将进一步带动行业发展,提升公民认知,从而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多维生态环境。
另外,放眼全球,个保法的影响绝不仅在于此。其采纳了国际通行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及制度,将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极融入到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体系中去,同时,条款中展现出的创新性制度、安全与发展的平衡之道,也为全球的数据跨境流动体系做出了“中国贡献”。我们期待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未来我国乃至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洪流中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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