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违约,购房人如何才能保住学区房学位?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0日,经中介公司居间,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0日,经中介公司居间,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但因该房系学区房,房屋价值升值,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相关欠款,并由银行解除该房屋抵押权;判令被告交付该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房屋所对应的学位进行冻结,禁止被告廖某使用该房屋对应学位,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现被告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计划于2016年6月中下旬使用涉案房屋学区名额登记报名该小学。根据当地的现行规定,由于该学位在6年内只能使用一次,被告一旦使用该学位会给原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且时间紧迫。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遂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学位的民事裁定。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第2辑中刊登了该篇关于学区房学位行为保全的案例,给二手学区房买卖中因学位问题产生纠纷的购房者一个解决方法的指引,在此与大家共同分享。
在中国,孩子往往是一个家庭的中心,孩子进入名校,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成为很多家庭的目标。如何为孩子创造这个条件——购买学区房,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之一。结合到本案,在房屋的学区名额可能被使用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给原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后,大胆、准确的、快速的进行了行为保全,确保了学位不被使用,有效的保障了原告购买房屋的最终目的。同时笔者就购买学区时应注意的事项,向购房者提出如下建议:
1、验明学区房。必须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好相关入学政策及所要购买房屋的入学指标的使用情况。
2、明确合同目的。在合同中必须将因学位而购房这一特殊目的进行明确。
3、合同违约条款设置。针对如出卖方户口迁出时间、确认该房屋入学资格等设置违约金条款。
4、合同解除条款。如出卖人未履行迁出户口、无法达到入学资格等情况时,购买方可解除合同并承担购买方购买该学区或者相似学区房屋的差价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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