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住建局领导干部作为房屋征收工作中的相关负责人,未认真调查审核实际情况,导致他人骗取抢建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该行为将构成什么罪?
A: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情简介
2011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绿色长廊二期项目并发布征收通告,该项目用地涉及永桂开发区等范围。海口市秀英区原规划建设局(现更名为海口市秀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海口新华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拆迁公司)负责绿色长廊二期项目的拆迁调查登记等工作,新华拆迁公司即委派员工吴某、吴岳泉、吴成(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该项工作。海口市秀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派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彭南权负责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具体负责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调查、现场监督拆迁公司与评估公司的登记、测量、评估工作以及审核拆迁公司提交的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配套文书并上报等工作。通告发布后,李某2得知铸铁厂所在地块被列入绿色长廊二期项目征收范围,随即要求李某3搬离。李某3搬离后不久,一场台风将铸铁厂原砖铁式的员工宿舍、仓库、猪舍、厂房等建筑物刮倒。之后,李某2将其欲抢建骗取征收补偿款的想法先后告诉新华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才德以及吴某、吴岳泉、吴成,并请求吴才德以及吴某等人予以关照,吴才德、吴某等人均表示同意。之后,李某2在该厂内将台风刮倒的原员工宿舍、仓库、厂房等建筑物改建为混合结构的平房。
2011年8月,被告人彭南权组织新华拆迁公司、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及长流镇政府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前往永桂工业区开展征收工作,负责对新华拆迁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在调查登记该铸铁厂时,彭南权明知永桂工业区的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仍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对该铸铁厂的用地情况、厂内建筑物权属情况及有无抢建情况开展调查,而是指示吴某等人按厂内建筑物现状进行面积测量与补偿登记。在吴某等人对铸铁厂测量登记时,李某2与吴某谈好按抢建后的现状对该铸铁厂进行测量登记,并将厂房登记在李某2名下,李某2许诺给予吴某等人好处。此后,李某2将该厂租给唐某生产水果包装袋,唐某又在厂内修建了一个铁皮棚及对地面做了硬化处理。2011年11月,李某2向吴某等人提出将唐某新建的铁皮棚及地面硬化部分增加补偿登记,吴某等人表示同意并将上述铁皮棚和地面硬化部分一并办理补偿登记。2012年2月,因李某2无法提供铸铁厂的产权权属证明办理房屋征收手续,吴某便将一份空白的”土地/房屋权属三级证明”(以下简称”三级证明”)交给李某2,让李某2找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盖章。李某2拿着”三级证明”到铸铁厂所属地域范围外的博新村委会和博生村民小组盖章后,吴某又让吴岳泉将该”三级证明”送到长流镇政府盖章。2012年3月,吴某通知李某2到拆迁公司临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新华拆迁公司便将李某2的征收补偿档案(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产权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土地、房屋现场调查表、征收估价分户报告、”三级证明”等配套文书)上报被告人彭南权审核,彭南权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当即在房屋征收产权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土地、房屋现场调查表等相关审批表上审核签字后层报审批通过。2012年3月27日、4月5日,秀英区住建局先后两次将铸铁厂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款共计1729916元拨付到李某2的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南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在明知永桂工业区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铸铁厂的用地情况、厂内建筑物权属情况及有无抢建情况开展调查,之后又未认真审核李某2的征收补偿档案,即在房屋征收产权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土地、房屋现场调查表等相关审批表上审核签字后层报审批通过,致使补偿款被审批支付给李某2,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2991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彭南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彭南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审理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琼01刑终5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