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备案作为算法治理体系的重要监管内容,是算法透明度要求的落地方式之一。目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算法推荐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深度合成规定》”)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均对算法备案做出了要求和规定。本文将针对算法备案的常见问题,结合实务经验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提供一份详尽的解读,帮助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算法备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算法备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二、哪些主体需要进行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需要履行算法备案义务的主体包括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值得注意的是,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也需履行备案义务。
1.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算法推荐规定》虽然未明确界定何谓“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但该规定的第二条给出了算法推荐服务的概念,即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明确算法推荐服务的范畴,“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可以理解为利用上述算法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
2.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深度合成服务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3.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4.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三、如何判断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
根据 2018 年 11 月 30 日施行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在国家网信办公布的几批算法备案清单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网易等知名互联网“大厂”外,还包含了许多新兴互联网企业,例如在线教育领域的好未来以及求职招聘领域的猎聘等。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这一要件仅指向提供算法服务的主体,而应该更加关注算法服务本身以及算法应用产品的受众群体。
四、哪些算法类型需备案?
根据《算法推荐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算法分为五类: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和调度决策类。结合《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这些算法在实际应用中涉及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新闻资讯、视频内容、电商平台等。以下是对这五类算法的简要介绍:
类别 | 说明 | 示例 |
生成合成类 | 自动或辅助生成、编辑文本、图像、语音、视频等网络信息内容的算法 | 短视频软件通过算法模型对用户上传的图片或视频进行编辑和再创作,实现风格转换 |
个性化推送类 | 利用用户属性数据或用户行为数据实现信息个性化分发的算法 | 抖音短视频、快手等软件通过分析用户历史浏览习惯、观看时长、点赞评论等行为以及当前热度,为用户推荐可能感兴趣的视频内容。 |
排序精选类 | 以客观因素或主观因素为依据,设置、调整网络信息内容排序顺序的算法 | 微博热搜、天猫商品排行等通过用户搜索、点击、讨论或加购等行为的数据,对热点内容或商品进行排序 |
检索过滤类 | 包括检索算法和过滤算法,其中检索算法是按照输入条件或检索需求匹配相应网络信息内容的算法,过滤算法是指按照给定条件识别并筛选相应网络内容的算法 | 常见的搜索引擎,例如360和百度,通过用户输入的查询词信息,搜索满足需求的网页结果 |
调度决策类 | 自动或辅助生成供需匹配、供需调节、路径规划等调度决策结果,或提供调度决策依据的算法 | 例如美团、菜鸟等配送场景中,计算用户订单的预计送达时间,将订单匹配给时间充裕、顺路的骑手 |
五、如何进行备案?

(来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备案填报指南)
1.备案主体应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https://beian.cac.gov.cn)进行填报和备案手续。
2.主体信息填报:包括主体基本信息(如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类型、注册地、详细地址、月活跃用户量)、证件信息(如证件类型、证件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算法安全责任人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备案主体信息审核通过后,才可填写其他内容。
3.算法信息填报:备案主体需要填写算法基础属性信息(算法类型、名称、上线时间、应用领域)、算法详细属性信息(算法数据来源、模型、策略、风险与防范机制)。此项是填报的重点,相关企业还需填报相应的自评估报告等材料。
4. 产品及功能或技术服务信息填报:填报前,相关企业需明确自己在算法服务提供中的服务角色。“服务提供者”需填写关联产品及功能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服务形式、访问地址、服务对象、产品功能访问路径及路径下的功能信息等;而“服务技术支持者”需填写技术服务方式,包括技术服务名称、技术访问方式、服务对象、服务频度等。
5.备案审核:网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六、备案需准备哪些材料?
序号 | 材料 | 要点 |
1 | 主体信息材料 | 主体证件、法定代表人证件、算法安全责任人证件及工作证明等 |
2 | 《算法备案承诺书》 | 严格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
3 | 《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基本情况》 | 严格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包含算法安全专职机构以及算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说明 |
4 | 《算法安全自评估报告》 | 通常包括算法情况(算法流程、数据、模型等)、算法风险、风险应对措施、安全评估结论等内容 |
5 | 《拟公示内容》 | 根据《算法推荐规定》第十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
七、备案是否有期限要求?
初次备案:备案主体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变更备案:备案主体应当在备案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备案:备案主体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八、如算法服务提供者和算法服务技术支持者为同一主体,要如何备案?同一产品使用不同算法、不同产品使用同一算法又应如何备案?
根据《深度合成规定》和实践经验,在深度合成算法类别中,算法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对同一算法的备案义务是相互独立的。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同时扮演着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角色,那么该企业应分别履行相应的算法备案义务。


(来源:《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3年8月)》)
算法备案的应用产品类型主要包括三类:APP、网站、小程序。根据目前发布的备案清单可知,算法备案应以“算法”为备案单位,而非以“产品”或“公司主体”为备案单位。因此,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1. 同一应用产品 + 不同算法= 分别备案


(来源:《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3年6月)》)
2. 不同应用产品 + 同一算法= 合并备案


(来源:《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3年6月)》)
九、备案完成后还应履行哪些义务?
1.信息公示义务。根据《算法推荐规定》第16条和第26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以适当方式公示其算法推荐服务的原理、目的和主要运行机制。而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还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以微博热搜算法为例,备案主体在备案文件中写明了热搜榜算法规则,并附有相关链接。


(来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官方网站)
2.及时变更或注销备案。根据现行规定,备案信息变更或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备案主体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办理相应的手续。
3.持续履行其他合规义务。算法备案仅对备案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和算法技术进行形式审查,并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合规审核。企业仍需根据《算法推荐规定》《深度合成规定》《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落实相应的信息安全和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等管理制度,实施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合规义务。
十、不备案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算法推荐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上述主体终止服务但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责令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