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昨天发电站诞生四部曲之三——风电站诞生记(上),我们继续盘点风电站项目在各个阶段的法律应然状态。
| 16 | 《电网接入审核批复》 |
|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 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 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或特许权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七) 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 (八) 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 |
| 1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文件》 |
| 法律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
| 18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九条,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
| 19 | 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
| 法律依据: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 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 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或特许权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七) 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 (八) 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 |
| 20 | 《占用林地批复》、《临时占用林地批复》、《林地审核同意书》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
| 21 | 项目开工建设用地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等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
| 22 | 项目开工建设规划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手续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23 | 项目开工建设施工许可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 项目核准阶段 | |
| 24 |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 |
|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25 | 《消防设计审核文件》、《消防验收文件》 |
|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 |
| 26 | 《环保验收文件》 |
|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 27 | 《水土保持验收文件》 |
| 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28 | 《电力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批复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售电协议》 |
| 法律依据: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29 | 《项目核准文件》 |
|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 |
| 30 |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 法律依据: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建设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项目单位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配套电力送出设施,办理好各专项验收,待电网企业建成电力送出配套电网设施后,制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按有关技术规定和备案的验收方案进行竣工验收,将结果报告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配合进行项目并网运行调试,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项目电力送出工程和并网运行的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后将结果报告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 |
| 项目需要的其他文件 | |
| 31 | 《评估报告》 |
| 法律依据: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项目投产1年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组织有规定资质的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3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参与后续风电项目开发的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估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 |
风电站诞生记到此就结束了
敬请期待后天的《发电站诞生四部曲之四——光伏电站诞生记(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