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组织,应团结群众,组织群众,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防控的职权职责,根据现行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常见的职责如下
01 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参照省制定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研究修改一次,其他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研究修改一次。
02 开展应急宣传及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03 组织居民参与防控活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04 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立即报告义务
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对疫情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乡镇)卫生院医生,企业安全员,学校负责安全保卫的教职工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05 组织自救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06 要求公民配合实施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07 组织群众,宣传防控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08 做好防范应急工作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09 封锁危险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0 调解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1 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12 组织接种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村居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权利义务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居委会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组织,应团结群众,组织群众,做好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