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城市化进程、城市更新发展迅速,在城市化发展、更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面临房屋征收与违建拆除问题,当政府强制拆除私自搭建、乱建违法建筑物后,相应行政拆除因程序等存在瑕疵被确认行政违法之后,行政赔偿范围、标准应如何确定,实践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关键词: 行政行为确认违法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01、案例引入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本文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两篇案例的裁判要旨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如下:
1、2023-12-3-020-012号参考案例“林某诉龙岩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一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4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2021年12月23日);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行赔终20号行政赔偿判决(2022年7月18日)】
2、2004-12-3-020-001号参考案例“石某、宋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基本农田建设鸡舍被强拆后的赔偿”【一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4行赔初26号行政判决(2022年11月18日);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行赔终2号行政判决(2023年3月31日)】,同时该案例也为山东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行政案例之一。
02、观点分析
1.涉及的赔偿范围应以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限。
根据2023-12-3-020-012号参考案例意见,赔偿范围应当基于行政确认违法所指向的对象为限。基于此种裁判意见,赔偿请求权人可以单独行政行为确认违法诉讼,也可以行政行为违法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一并提出。但对于此条赔偿范围仅限于确认违法诉讼所指向对象为限的理解的含义,除了参考案例表达的含义之外,如果当时已经提出确认行政违法诉讼,基于行政确认的行政违法判决到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时,才发现存在未提出行政确认违法的范围,若此时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已超出1年,对于超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的范围部分的处理,存在两种情况,第一,若单独再去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诉讼存在因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应当视为丧失索赔的权利;第二,即使在本案中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一并提出,此时也超出诉讼时效。
本作者认为在行政赔偿代理过程中,首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诉讼所指向的对象,基于确认行政违法诉讼所指向的对象范围进行确定行政赔偿的数额,若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期限提出行政确认违法诉讼的对象的范围,不应在行政赔偿范围内予以考虑。
2.行政赔偿诉讼应仅限于直接损失。
2004-12-3-020-001号参考案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上述参考案例与法律规定,行政赔偿限于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
第一,对于私自搭建、乱建的违法建筑物,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参考案例意见,应当仅对可拆卸建筑物残值材料进行赔偿;若是拆除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上述材料尽到保管责任并将拆除后的材料移交行政相对人,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对于直接损失又进行一种列举式说明,从正面进行回应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
03、小结
拆违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所衍生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损失的标准的确定:首先要进行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其中范围需要确定看是否超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诉讼中的所指向的对象面积、数量或者物品等等;其次进行区分确定行政赔偿损失是否为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对于不同财产属性,赔偿的数额不同,法律规定仅赔偿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再次对于行政赔偿诉讼,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估,若是需要鉴定评估,对于鉴定评估机构选用评估方法进行沟通,确定适合本案的评估方法;最后对于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合理,进行质证。
违法拆除行政赔偿案件如何认定赔偿范围及标准
作者:徐顶文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引言:城市化进程、城市更新发展迅速,在城市化发展、更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面临房屋征收与违建拆除问题,当政府强制拆除私自搭建、乱建违法建筑物后,相应行政拆除因程序等存在瑕疵被确认行政违法之后,行政赔偿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