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律师参与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日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就腾讯运营的“王者荣耀”手机网络游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一案向法院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由此事件产生联想,本文展开探讨「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参与。

日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就腾讯运营的“王者荣耀”手机网络游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一案向法院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由此事件产生联想,本文展开探讨「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参与。
- 1 -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随着经济文化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结构的变化与大众公益意识的增强,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在近二三十年于西方国家逐渐兴起。
通常认为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相比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 公益诉讼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
2) 学术及各国法例通常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为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公民,并且原告可以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3) 被告多为具有强势地位的大型公司或具有公权力的政府部门;
4) 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条件为较为宽松,既可以是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损害,但可能发生损害的情况。
- 2 -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 律师的本源定位与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现行律师的角色定位更偏向于面向市场的自由工作者,是故律师行业出现商业化的趋势是必然的。
但是,律师并非是一个单纯依靠法律谋生的世俗职业,而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一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律师还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该条文表明律师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价值追求与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反映的是社会的期望,社会公众对于律师行业的期望绝不仅限于营收与效率。
律师自身地价值追求也不应限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取报酬等基本追求,律师职业本源定位的特殊性,意味着律师还应该通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来维护法制的完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参与公益诉讼则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路径之一。
二. 律师的专业性优势
在很多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除了检察机关,还可以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但是公益诉讼中涉及的往往是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且案件取证难度高、耗费时间长,单纯依靠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的力量,难免力不从心。
①相比普通人士,律师具有更高的法律专业性;
②律师天生具有比正常人更高的权利意识,更容易发现公共权益被侵害的现象;
③律师不仅拥有扎实的法学知识与丰富的经验,并且熟悉诉讼的流程、策略与技巧,不仅有利于公益诉讼更快更好地提起,还能使公益诉讼的胜诉几率大大提高。
另外,公益诉讼的被告方往往是具有强势地位的大型公司或是特定机构,与原告双方形成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
一旦被告方的利益或者权威遭到了挑战,势必投入远高于原告的人力、金钱、资源等与原告抗争,而律师角色的加入有利于平衡双方之间的力量失衡,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地维护。
正如皮埃罗·卡拉曼德所述:“在法庭上律师的工作并不仅是弥补当事人缺少的专业能力,律师是在填补当事人之间的差距,以便能够在平等位置上进行论争,从而取得人们对正义机制的信赖。”
- 3 -我国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尴尬处境
2003年杭州某律师向杭州市规划局提起诉讼,认为其违反了《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浙江省老年大学项目颁发了项目许可证,然而西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认为起诉人不具有起诉资格。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尚无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皆要求原告只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后来于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也就是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第五十五条新增了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同年行政法修正,于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此,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建立起了公益诉讼制度,突破了原告必须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原告资格扩张到了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检察院。
然而纵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大多表现了原告资格扩张的趋势,并且不仅仅是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公民个人也被纳入了公益诉讼的原告范畴。
学术界认为公益诉讼制度的一大重要意义便在于鼓励公民参与到法律实施中来,而这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但不可否认,若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和对公共利益认识的提高,将很有可能出现“滥诉”的情况,而这不仅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给自身带来大量诉讼费用和精力损耗。
总而言之,律师群体在未独立划分的情况下尚属于公民个人的范畴,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中排除公民个人的原告适格性规定,是律师进行公益诉讼的最大阻碍。
- 4 -我国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可行方式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由于律师不具有适格的公益诉讼原告身份,所以不能以律师身份为了公共利益独自起诉,而只能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参与。
第一,作为公益诉讼的代理人。律师可以作为公益组织代理人参与公益诉讼,并且基于律师的法律专业性和丰富的经验,将会大大推动诉讼的进行。
实际上无论在哪个国家,公益律师都是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中坚力量。
第二,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实际上维护的是被害人的私人权益,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私益诉讼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但在很多情况下,要找到适格的原告并不容易,即使有了具备资格的当事人,基于传统的“厌诉”情节,也很大可能会因为各种理由而不愿提起诉讼。
第三,作为原告。基于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律师可以考虑自己挺身而出,先让自己成为“受害者”,具有原告的适格性从而提起公益诉讼。
现实中已有部分律师采取了此种方式并且初见成效,但事实上在该种情形下,律师是以一般的诉讼主体而非以“律师”的身份参与诉讼,而这也仅仅是为了绕过“原告适格性”要求的折中之策。
况且在某些侵害中律师难以成为“受害者”,而在适格当事人不愿起诉的情况下,律师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公益侵害而无能为力。
第四,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律顾问。2017年后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领域也呈现扩张的趋势。
若律师有机会成为检察机关的法律顾问,则可以用其专业知识帮助检察机关,间接推动公益诉讼的进行。
撰写此文不仅作为「公益诉讼」探讨,如若有相关公益组织需要提起公益诉讼可直接联系底部电话,我所愿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提起公益诉讼,同时也乐意为相关组织提供公益的普法讲座。
立足专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贡献微薄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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