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7年共35轮谈判后,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于2020年12月30如期完成。
虽然中欧投资协定的全文暂未公布,但根据中国政府官网[1]及欧盟官网[2]公布的信息,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承诺、公平竞争规则、可持续发展与争端解决四方面内容。本文将结合其中的重要投资政策,从引进来、走出去与全球性三个角度,简要分析在全球经济受新冠疫情影响、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下,该协定对中欧之间以及全球范围内国际投资往来和局势的影响。
1.市场准入
1.1 引进来-中方市场准入承诺
在市场准入方面,中欧投资协定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这与目前实施的《2020年版负面清单》[3]及《2020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4](“负面清单”)的准入原则是一致的。我们就其中重点行业的准入承诺与负面清单的开放政策对比整理如下:
表1:中欧投资协定与现有开放政策对比
重点行业 | 负面清单 | 中欧投资协定 | 植德解读 |
制造业 |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 除部分产能过剩的领域,将大幅度取消制造业的外商投资限制,与欧盟制造业的对外开放水平整体持平。 | 双方目前尚未公布制造业的具体承诺,但中方将与欧盟的开放水平整体持平。 |
汽车制造业 |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 取消和逐步淘汰合资企业要求;中国将就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作出承诺。 | 合资要求取消后,我们熟知的老牌中外合资车企可能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可以预见将有大量欧洲车企进入中国市场成立独资企业,亦包括新能源汽车行业。 |
商业服务业 |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根据中国在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管理咨询服务、摄影服务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租赁服务提供者的全球资产须达500万美元。 | 将在房地产服务、租赁服务、交通工具的维修与保养、广告、市场调研、管理咨询、翻译服务等领域取消合资企业的要求。 | 中方进一步开放了前述商业服务领域,允许欧洲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成立独资企业。 |
电信/云服务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 | 取消云服务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对欧盟投资者开放,但外方股比不超过50%。 | 中方进一步开放了云服务行业,但外方股比仍不得超过50%。 |
计算机服务 | 根据中国在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仅对“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实施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服务”做出了市场准入承诺。其中,对于“软件实施服务”,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凡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均需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ICP证。目前,外资持股超过50%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法获得ICP证。 | 中国将对计算机服务做出市场准入承诺,并将纳入“技术中立”条款,确保对增值电信业务施加的外资股比限制不得影响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金融、物流、医疗等领域的外资政策。 | 中方将进一步扩大计算机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ICP证的股比或将下调。 |
私立医院 | 医疗机购限于合资。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5],自2014年7月25日起,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 取消位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深圳的私立医院合资要求。 | 试点城市将有望见到欧洲投资者设立的独资私立医院。 |
金融服务业 | 目前中国已经取消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包括再保险)、资产管理的合资要求和外方股比限制。[6] | 继续维持近期在银行、保险(包括再保险)、证券、资产管理领域做出的市场开放承诺。 | 中方在金融服务业领域将维持现有开放政策。 |
建筑服务业 | 根据中国在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外商独资企业只能承揽下列四类建设项目:(1)全部由外国投资和/或赠款资助的建设项目;(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 中国将取消在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保留的建筑服务外商投资项目限制。 | 中方将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业的开放,将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承揽建设项目的限制。 |
环境服务 | 根据中国在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就排污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废气清理服务、降低噪音服务、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其他环境保护服务及卫生服务领域,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从事环境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 将取消对环境服务的合资要求,例如污水、减噪、固体废物处置、废气处理、自然和景观保护、环境卫生和其他环境服务。 | 中方将允许欧洲投资者进入环境服务行业成立独资企业。 |
航空运输服务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 将在计算机订座系统、地勤服务和市场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取消了对租赁和出租不带机组人员的飞机的最低资本要求。 | 中方扩大了在计算机订座系统、地勤服务和市场服务等领域的开发,不再就租赁和出租不带机组人员的飞机设最低资本要求。 |
1.2 走出去-欧方市场准入承诺
双方暂未披露欧方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但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詠箑在答记者问中提到,双方都拿出了高水平和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所有的规则也都是双向适用的。双方的市场准入承诺也不仅限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了促进和便利投资,协定中还有专门的条款允许与投资有关的外汇转移,并且对与投资有关人员的入境也做了规定和承诺。
2.对国际投资行为的影响
2.1 引进来
根据欧盟官方数据[7](表2),欧洲在中国的现有投资集中在汽车、材料(包括化学材料)、金融服务、农产品、消费品、能源、工业器械及生命健康。结合中方在中欧投资协定的进一步市场准入承诺,前述行业将迎来更多领域与更大程度的开放。
表2:欧盟在华投资行业分布

同时,中欧投资协定还涵盖公平竞争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内容,具体包括国有企业行为、补贴透明度、强制技术转让、标准制定等,前述机制的确立增强了欧洲投资者在华投资的安全性与可预见性,将吸引更多的欧洲投资者。
2.2 走出去
欧洲是发达经济体,中国是一个巨型发展中经济体,该协定会让双方的经济互补性得到显著体现。根据欧盟官方数据[8](表3),中国在欧洲的投资目前占比较高的有农产品、电子产品、汽车、房地产等,集中在基础制造业与服务业。在中国追求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欧洲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和服务业,尤其是高科技相关行业,有非常广阔的投资空间和市场空间。
表3:中国在欧洲投资行业分布

在欧盟2021-2027年财政框架及复苏基金的主要投向领域[9](表4)中,除抗击疫情和支持经济复苏外,推进数字化和绿色投资领域是最大的投入领域。目前我国的5G建设、高铁、新能源等高端产业在全球有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协定达成之后,欧盟将为我们扩大开放这些产业投资,可更加透明地进入欧洲市场发展。我们认为基于目前官方披露的谈判形式,欧盟很可能将放宽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可能包括早几年被欧盟进行反倾销调查、苛加关税的光伏行业。中国投资者亦将面临更透明、预见性更强的投资政策环境。
表4:欧盟2021-2027年财政框架及复苏基金的主要投向领域(单位:十亿欧元)

2.3 全球性角度
继非洲、RCEP、中日韩自贸区的加速谈判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成功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在欧洲版图标记出了重要句点。一带一路建设的起点在中国,中点在亚洲和非洲,而终点就是在欧洲。它弥补了我国与欧洲的地理距离远的劣势,使得中国加快引领经济全球化,为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运营提供保障。
中欧在全球经济受新冠疫情影响、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下加速推进该协定,本质原因是双方支持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双方愿意通过构建机制性合作来共同推进共同利益的实现。投资协定不同于贸易协定,欧盟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而双方投资额相较贸易额仍然较小,2019年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额仅占双边贸易额的2.5%。由于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替代性较高,贸易依存关系较为薄弱,贸易额随国家间政治关系波动幅度较大,中美关系即为例。而投资意味着生产关系的介入,会使得投融资双方建立起长期而复杂的依存关系。中欧投资协定的签署意味着中国和欧盟两个对全球经济影响举足轻重的经济实体在长期经济合作往来中的彼此承诺和以及不断增加的彼此依存关系。同时对于第三方国家,将有机会在中欧的供应链和生产网络体系搭建过程中找到合作的机会,为全球经济复苏注入新的动力。
[1]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news/202012/20201203027541.shtml
[2]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2542
[3]为中国发改委及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简称。
[4]为中国发改委及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简称。
[5]国卫医函〔2014〕244号,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于2014年7月25日发布。见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1408/20140800711993.shtml
[6] 2019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均为51%,而在2020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已将上述股比限制全部取消。
[7]数据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0/december/tradoc_159239.pdf
[8]数据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0/november/tradoc_159095.pdf
[9]数据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东吴证券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