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维权,我们经常见到的维权方式多是发传单、拉横幅、游行示威、打砸围堵售楼部,甚至是限制公司员工人身自由、动手打人。事实上,上述“维权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最终维权不成反被控诉,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面临行政处罚甚或刑事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
案例一
某小区业主因不满开发商违法用地,在小区门口悬挂横幅长达两个月,期间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发生激烈冲突,协商无果后,开发商起诉要求业主停止侵害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认定业主侵犯开发商名誉权,判令业主在指定区域向开发商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司实际损失。
律师提醒
在大规模业主维权时,经常会采用在公开场所悬挂带有侮辱性字眼的横幅标语的方式,一般此类行为影响范围及力度都较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开发商将业主诉至法院后,只要能举证证明业主事实上存在侵权行为,并采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且造成了公司名誉受损的后果,法院均会认定业主侵犯名誉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另外,如果因业主打砸售楼部或其他财物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只要开发商能够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从而由侵权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业主李某因对市场某处公摊区域权益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带领他人采取打横幅、静坐等方式将该处区域围住,前后持续约8小时,期间与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动手打人,导致区域内的商户无法正常经营,后被前来处置的民警查获。经向李某进行询问后,该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律师提醒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秩序,还是车站、商场、公园等外部场所的公共秩序,都是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容侵犯的,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切不可一时冲动聚众围堵公司经营场所或聚集在公共场所静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些行为随时都可能面临着公安机关的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外,如果在维权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殴打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也需要承担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殴打他人的行为,轻则仅仅承担上述行政责任,如达到轻伤以上的级别,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某小区业主王某纠集他人在开发商项目工地门口停车堵路,并对劝阻人员持隔离墩、木棒进行追逐、拦截、辱骂,严重影响工地正常施工秩序,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之后王某又在售楼部毁坏饮水机、门窗等财物,并对售楼部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还伙同他人购买花圈,于当晚摆放在售楼部内,致使售楼部无法正常工作。此外,王某还曾组织几十名业主将一名工作人员围困不让离开,后民警赶到才将该工作人员带离现场。在民警执法过程中,王某等人态度嚣张,继续对现场民警进行谩骂、围堵警车,阻挠民警执法。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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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王某在公共场所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认定其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注意的是,闹事业主王某在本案中同时实施了故意伤害、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多种行为,由于每项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在本案中并没有认定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但是,业主因维权方式不当而导致被判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刑罚的案例,却比比皆是。
针对以上罪名,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具体可参照相关规定。其实,业主在开始维权时,多数人并没有想过维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大家都采用上述激进的方式来维权,那么很有可能在冲动之下就会触犯刑事犯罪,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还可能会被数罪并罚。
结语: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维权案例中,业主本属于弱势群体,但从业主维权到业主侵权,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有时仅仅一步之遥。因此,维权亦有风险,维权仍需理性,要想彻底解决争端,建议业主冷静选择维权方式,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务必坚守法律底线,必要时应选择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维权到侵权,仅一步之遥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说起维权,我们经常见到的维权方式多是发传单、拉横幅、游行示威、打砸围堵售楼部,甚至是限制公司员工人身自由、动手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