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预防性保留证据的重要性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民商事领域的纠纷与一般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知悉度相较旧时代有了普遍的提高。人们也越来越不再愿意吃哑巴亏,都会主动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民商事领域的纠纷与一般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知悉度相较旧时代有了普遍的提高。人们也越来越不再愿意吃哑巴亏,都会主动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说起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人们最为熟悉的是打官司,也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将通过简单介绍法院立案程序的要求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实务经验来谈谈预防性保留证据对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法院立案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其最为核心的工作当属审理案件、作出裁判,也即诉讼程序。
以广东地区的法院为例,各级人民法院皆允许当事人去到法院立案庭现场立案,还设有网上立案的窗口。通常我们习惯于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在法院审核通过后,再将相关的材料邮寄至法院的立案庭以完成立案申请。当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在自己生活的城市时,这种网立+邮寄的方式是比较方便当事人的。
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初,我们需要将纠纷的人、事、物说清楚,并提交相应材料给法院初审,便于法院收案并开展审判程序。在立案时,我们便需要向法院提交能够说清事实的全部材料,以某广东省地区内的法院要求为例:
◆ 民商事一审案件应当提供:
(1)起诉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人签字;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按照身份证上的所有信息在起诉状中列明,并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
起诉状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必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主体资格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为自然人的,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被告身份信息的材料;被告为企业的,提供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和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信息可以在被告所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应工商管理部门网站查询)。
(3)委托手续: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材料。代理人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含年检页);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推荐书原件。
(4)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一次性提交能够支持你方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证据材料。
(5)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的地址确认书填写原告的名称、名字、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原告对被告的地址确认书填写被告的资料.需原告本人或代理人签名确认。
(6)证据材料清单:将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全部写在清单上,应写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人、提交时间,以便法院工作人员签收归档。
像起诉状、地址确认书这样的文件,我们在法院官网一般能够找到对应的诉讼文书模板,按其要求书写即可;证据材料需要当事人将各类证据形成纸质文书提交,一般通过将各类文件、照片、图片转换成PDF的格式打印在A4纸上,理好顺序、编好页码再附一张目录说明证据内容和证明内容即可。这些文件的制作规范都很容易在互联网上找到方向,人们也可以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相关咨询,在此不做过多的赘述。
本文重点是想警醒人们在民商事领域进行一般的生活、交易活动时,需要预防性的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权所用。
重点一:对方主体身份信息
我们回看法院立案要求的第2点“主体资格材料”,这是提起诉讼最基本的材料之一,也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点形式要求。我们想要告谁,便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从程序的角度上,法院需要通过对方的身份信息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告知相关诉讼权利。所以我们尽可能的在纠纷发生前,先行保留下对方的身份证信息、记下公司名字等,能够向法院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就更好了。
尤其是与其他个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向其索要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是非常必要的。一些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银行账号、手机号等亦是查询其身份主体的重要线索。在仅有这些实名认证关联信息的情况下,调取其真实身份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和难易度都是不理想的,但最不济的情况下也应当对此进行保留。身份主体信息是诉讼的根本之一,而在纠纷发生后,这些信息往往是难以取得的。经常会有一些粗心大意的当事人因为没有对方的真实信息而无通过诉讼维权,这是法院和律师都爱莫能助的事情。
重点二:证据原件的保留
诉讼程序当中的另一基本要求是证据的齐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诉讼中,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起到相辅相成之用,通过起诉状把事实情况说明白,通过证据材料印证所主张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是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请主张的重点之一。
在立案之初法院对提交证据材料的要求为纸质打印/复印件、录音录像等通过刻制光盘即可。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通常会要求提供证据的原件进行核对。比如双方签订合同的原手写签字/盖章件、借条的原件、录音录像的原存储设备等。如果一份证据没有原件加以核对,又比较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被否认而导致败诉。人们应当重视对证据原件的保存。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亦可当做证据使用,向法院提交时我们需要将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下来,并于庭审过程中出示手机以达到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要求。不少当事人因为换手机而损失了这一关键证据,导致诉讼过程中处于下风。这些数据主要是在本地保存的,如若丢失,即便通过联系腾讯客服也是难以找回的。故保留记载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十分重要,建议人们不要轻易删除重要联系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结 语
人们亦应当谨慎对待在重要场合、情况下的证据保留事宜。比如作为公司的重要会议,规范会议录音录像记录为佳;和他人磋商生意,尽可能留下对方的书面承诺,如果是通过电话或面聊的口头方式进行的,应注意留下录音,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没有交易的凭证;给他人进行转账时也不要嫌麻烦,备注清楚转账原因。这些举动都有利于在纠纷发生时向法院证明背景事实,总而言之应当多留心眼,防止自身受到难以抵御的损失打击。
常言道“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文明人的做法,宁可上法院“打官司”也不能靠武力打架解决问题。即便身处法治的年代,经济社会中充满的机遇与风险,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琐事纠纷,在我们用法维护自身权益时亦需胜之有道。法官和律师当然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伸张正义的依据不仅在于法律层面,更在于事实层面。预防性的保留证据,是当事人自身应当重视的环节,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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