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物业是联系社区、业主双方的重要桥梁。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以其市场化、专业化及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成为社区治理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发挥物业服务在社区治理最后100米的“大管家”和“办事员”作用,上海闵行法院特开设“法眼看物业”系列专题,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等不断提高诚信意识、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助力物业服务从对“物”的管理和维护,转变为对“人”的服务和关怀,为构建和谐新社区保驾护航。
案件背景
台风过境,暴雨来袭,雨过天晴后,陈女士出差回家发现,水滴滴答答从楼顶渗漏到家中,刚装修的婚房被淋的“惨不忍睹”,家具、家电等物品也都不同程度地被雨水浸湿,陈女士气不打一处来,“毫不客气”地打起了投诉电话。
隔壁梅女士家的卫生间也因楼上邻居装修出现了漏水问题,吊顶漏水,周边墙面起泡,潮湿发霉,梅女士苦不堪言,多次与邻居协商未果,便把怒火撒在物业身上。
这天,两人怒气冲冲前往物业公司闵经理处“讨说法”…
法官释法
共用部位漏水造成损失可以找物业吗?
陈女士家漏水的原因是单元楼楼顶排水管道堵塞,而楼顶排水管道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作为物业服务人,有义务对小区内的住宅共用部位、设备实施定期养护,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致使楼顶落水管被异物堵塞,造成暴雨时排水不畅,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有部分漏水造成损失可以找物业吗?
梅女士家是楼上楼下、因业主专有部位之间的相邻关系导致的漏水,物业公司并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也不是维修责任主体,梅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梅女士更不能据此拒付物业费。
总而言之
通常,物业服务合同中会约定公共设施的服务内容与标准。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对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发现破损后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并非小区内所有设施均由物业公司负责,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并没有义务对业主的自用设施提供养护、维修义务,因自用设施损坏造成损失,不应归责于物业公司。
物业维修小锦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房屋漏水可以找物业赔偿吗?
作者:吴嘉雯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编者按 物业是联系社区、业主双方的重要桥梁。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以其市场化、专业化及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成为社区治理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