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我国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PTA),用以补偿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主要是为了延长专利排他性时限、补偿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同时合理地分配专利授权延迟的责任,并对双报的发明做出了排除性规定。
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相关的法条包含两个:
(1)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2)细则78.4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图显示了专利期限补偿办理的流程,下面我们详细对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解读。
(一)请求由谁来提出和办理?
由专利权人提出。
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专利权人请求。多个专利权人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表人办理。
(二)请求需要递交什么文件?
只需要提交《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即可。
在请求书填写时,只需要写明专利号,发明名称,专利权人信息,同时声明是根据专利法第42条2款的规定,请求给与专利权期限补偿。
(三)何时提出请求?何时缴纳费用?
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缴纳相应费用。
费用政策发布实施前,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费用政策实施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费用政策发布实施后,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四)如何确定补偿期限?
专利补偿期限(PTA)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该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为了准确地获知补偿的天数,需要明确其中涉及的各个日期的具体含义:
(1)申请日
巴黎公约/首次国家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分案申请递交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2)实质审查请求之日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日、缴纳足额费用日、公布日之中的后到期日。
(3)授权公告日
专利证书上标明的授权公告日。
(4)合理延迟的天数
1)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
2)细则103条规定的中止程序;
3)细则104条规定的保全措施;
4)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5)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1)延迟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2)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引起的延迟天数;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五)如何查询专利权期限补偿结果?
专利期限补偿获批后会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布,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原专利权期限届满日、现专利权期限届满日。
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号在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上通过查询档案查询,或在专利公布公告页面通过事务查询栏查询。
(六)注意事项
(1)请求人耽误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时机不可以通过细则六条请求恢复;
(2)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或者自2021年6月1日起提交的纸件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需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沿用所涉专利的当前业务办理方式,电子申请以电子形式递交,纸件申请以纸件形式递交;
(3)对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政申请行政复议。
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解读(一)——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
作者:肖明芳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我国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PTA),用以补偿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