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要点
如何认定交易的车辆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案例简介
原告王某称,2021年5月,原告受被告销售人员邀请前往被告4S门店看某牌轿车,后销售人员推荐原告一辆,称系公司代步车,并称该车具有原告所要求的全部功能(无钥匙进入、导航、盲区预警、胎压监测等)。试驾期间,销售人员未向原告展示有关功能。当日,原被告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交付了1万元订金,合同中注明该车未发生过碰撞事故。回家后,原告再三与销售人员微信确认,其均表示原告要求的功能均具备。提车后原告发现该车没有盲区预警、胎压监测等功能。车辆维修记录显示,该车换过大灯、喷过漆。被告称该车系代步车,但经查,该车在2021年3月由张某购买,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期间涉及合同欺诈,商业诚信缺失,故请求: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8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即54万元。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在于被告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即基于欺诈行为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告知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本案是二手车交易,双方签订了《二手机动车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车辆品牌、型号、颜色、数量、销售价格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口头承诺涉案车辆具备无钥匙进入、导航、盲区预警、胎压监测等功能,原告还多次微信确认,但实际没有这些功能,被告亦未交付车辆配置说明;又协议约定车辆没有碰撞、无结构损伤,实际车辆有维修记录,发生过事故,故被告刻意隐瞒、虚假陈述,诱使原告作出购车意思表示,被告行为属于欺诈。法院认为,原、被告买卖车辆为2017年出厂的二手车,原告亦进行了试驾,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刻意隐瞒的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同意按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该协议书并没有就无钥匙进入、导航、盲区预警及胎压监测等功能作出明确约定。虽然原告在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沟通中询问了无钥匙进入、导航、盲区预警等功能,被告在对无钥匙进入等功能的介绍上存在瑕疵。然上述四项功能属于车辆外在显示的功能,原告在车辆试驾、提车验车的过程中可以识别涉案车辆有无上述四项功能,故该四项功能本身难以被故意隐瞒,且协议书亦明确约定原告同意按该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基于二手车交易的特性,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磨损以及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不会导致车辆价值重大贬损的轻微事故及维修一般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被告已经向原告披露了涉案车辆的维修信息。原告在提车后还就上牌费等合同履行问题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结合案件事实、二手车的交易习惯,法院认为系争四项功能属于车辆外在显示的功能,本身难以被故意隐瞒。被告就功能告知上存在瑕疵系工作人员混淆了车辆不同版本功能的疏忽所致的辩称意见,具有可信度,予以采纳。被告的瑕疵履约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更不会导致合同履行目的落空。
重要提示:二手车交易欺诈认定的具体规则
在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欺诈行为。二手车交易欺诈认定的原则是考虑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瑕疵,如车辆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安全结构部件等的重大瑕疵。这些瑕疵可能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财产利益、消费心理以及缔约的根本目的,如果经营者对此未如实告知的,可认定为欺诈。如果经营者隐瞒的信息并不属于上述范畴,如隐瞒的是车辆漆面瑕疵的处理、车辆窗帘总成的更换等,一般不认定为欺诈,仅可能涉及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此,二手车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具体可表现为以下两类:一是积极的作为,如经营者积极篡改里程表数据或对车辆有重大改装行为而未如实告知;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经营者故意隐瞒车辆曾安生过重大事故导致前纵梁等安全结构部件受损、车辆因浸水等原因导致发动机等动力系统受损而进行过重大维修的事实。车辆存在的上述重大瑕疵将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产生直接影响,消费者在此情况下通常会选择放弃购车或以更符合实际的价格购车,如果经营者未如实告知上述瑕疵的,一般可认定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欺诈行为。
此外,基于二手车的特性,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自然老化、磨损以及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不会导致车辆价值重大贬损的轻微事故及维修一般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经营者未披露的,一般不认定为欺诈行为。
二手车交易丨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二)
作者:党靖来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维权要点 如何认定交易的车辆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